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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4:東戶冢西面地區
都市計畫決定:1986年12月23日/都市計畫的變更:2017年7月14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劃圖(地區的區分)
計劃圖(壁面的位置的限制,高度的最大值)
計劃圖(地區設施的配置)
名稱 | 東戶冢西面地區地區計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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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橫濱市戶冢區川上町以及品濃町 | |
面積 | 大約10.1ha | |
區 領域 no 整 詳細 ・ 開 発 以及 bi 保 全 no 針 |
地區計劃的目標 | 是同廣域幹線道路在JR橫須賀線東戶冢站西側的車站前開發地鄰接的內陸部的重要之處,并且東戶冢西面地區被作為地區據點定位。 本地區計劃發揮這個所處位置 (1)為策劃適合地區據點車站前的熱鬧策劃業務、文化、商業設施的集聚 (2)保持出自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的都市基礎整備的效果以及增進 (3)策劃有個性,有魅力的街景的形成 當做o目標。 |
土地使用的方針 | 4劃分地區,根據下一項方針分別引導土地使用。另外,為策劃土地的有效利用促進用地的共同化。 (A-1,A-2地區) 為和車站前的熱鬧上演相遇策劃專營商店、飯店·禮堂·文化中心·體育設施等的位置,與此同時策劃適合地區據點的質量的高的都市型住宅設施的位置。 另外,關於1街區以及10街區,認定作為街區分別策劃1具性的土地使用,認定關於面向市建道路今井第322號線的部分策劃與周邊環境的調和。 (B地區) 為策劃適合地區據點的業務市區的形成策劃業務、研究開發、情報處理、服務設施等的位置,與此同時主要策劃適合地區據點的質量的高的都市型住宅設施的位置。 (C地區) 為作為全體要有調和的市鎮策劃發揮自然環境的質量的高的住宅設施,進修設施等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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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維修的方針 | 為增補被在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維修保養的區劃馬路的功能,策劃步行者空間的維修在街區裡適當安置人行道狀公開供步行者使用的過道,空地以及廣場。 | |
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 | 為形成有個性,有魅力的街景關於建築物的用途,壁面的位置,占地面積的最小限度,高度的最大值設定需要的標準。 關於A-1,A-2地區,策劃商業、文化設施等的集聚為策劃適合地區據點車站前的功能復合,與此同時設立供住房使用的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以及立體性的用途限制,設立供住房使用為也關於B地區策劃業務、文化設施等的集聚的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以及立體性的用途限制。 關於C地區,考慮鄰接用地以及到丘陵地地貌的景觀性的調和,與此同時用矮樹籬笆在用地裡策劃綠化。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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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配置以及規模 | 名稱 | 規模 | 備考 | ||||||||||
供步行者使用的過道 | 幅員約6.0m 延長約120m |
1街區內 | |||||||||||
幅員約3.0m 延長約100m |
1街區內 | ||||||||||||
幅員約6.0m 延長約120m |
8街區內 | ||||||||||||
人行道狀公開空地 | 約100㎡ | 3街區裡面的幅員約3m延長約35m | |||||||||||
約400㎡ | 5街區裡面的幅員約3m延長約130m | ||||||||||||
廣場 | 約400㎡ | 1街區內 | |||||||||||
約200㎡ | 8街區裡面的2個地方約各100m (供步行者使用的過道的兩端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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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500㎡ | 10街區內 | ||||||||||||
綠地 | 約100㎡ | 10街區內 | |||||||||||
核算 築 東西 等 ni 關 做 ru 事情 項 |
地方 區 no 區 分 |
名稱 | A-1地區 | A-2地區 | B地區 | C地區 | |||||||
面積 | 大約0.9ha | 大約2.2ha | 大約3.2ha | 大約3.8ha | |||||||||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 | ||||||||||||
(1) 和關係到從屬於包廂的浴場業的公眾浴場其他這個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的9-3※規定ni的東西 (2) 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附表第2對項第3號舉起來的工廠 |
和麻將屋,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獲勝者投票券發售所,在場外車券銷售區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 ||||||||||||
(3) 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在和站前廣場或者都市計畫道路東戶冢西面線的接觸中的用地供應地下,1樓,2樓部分的東西(住戸又限製在住室的部分之內。) | (3) 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在和站前廣場或者都市計畫道路東戶冢西面線的接觸中的用地供應地下,1樓部分的東西(住戸又限製在住室的部分之內。) | ||||||||||||
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 | (1)作為包括作為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或者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在內的建築物的該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含有附屬於該部分的電梯的設施。)no容積率的最大值當做10分之二十。 | ―― | |||||||||||
―― | (2)占地面積在不足200平方米的用地裡建造的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當做10分之三十。 |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和站前廣場以及都市計畫道路東戶冢西面線的接觸中的用地當做500平方米,和300平方米做其他的用地。 | 200㎡ | |||||||||||
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 代替建築物的牆或者這個的支柱超出對計劃圖表示的牆面線,不可以建造。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不是這個限度。 1公共用走廊 用來在2公共用走廊升降的電梯,手扶梯,台階或者斜面 |
代替建築物的牆或者這個的支柱超出對計劃圖表示的牆面線,不可以建造。 | |||||||||||
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 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不可以超出以下聲明的數值。 高層部100m 中層部31m 低層部15m |
―― | |||||||||||
建築物的設計的限制 | 認定建築物的屋頂,被從外壁之外戶外做望見的部分以及戶外廣告的色彩,形態等的設計考慮了到周圍的景觀性的調和。 | ||||||||||||
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的限制 | ―― | 當做有和矮樹籬笆之外這個類似的開放的東西。 | |||||||||||
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 10分之一 | ― |
※ 建築基準法的被修改(2018年4月1日實施)"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記載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9-3被在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9-5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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