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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4:東戶冢上品濃地區

都市計畫決定:1995年3月24日/都市計畫的變更:2003年2月14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劃書
名稱 東戶冢上品濃地區地區計劃
位置 橫濱市戶冢區上品濃
面積 大約25.8ha


領域
no

詳細



以及
bi


no

地區計劃的目標 本地區在被在yumehama 2010計劃在地區據點定位的東戶冢站周邊地區的西北部,是都市計畫基本方案、戶冢區計劃,并且自然性的環境和以調和的研究開發功能代表的多種多樣的功能集聚的魅力以有的市區的形成為目標。
策劃在那裡進行出自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的基礎整備的效果的維持、增進,和自然性的環境調和的研究開發設施,產業進修設施,醫療、福利施設,業務設施,住宅,生活便利設施等的位置,與此同時為目的以策劃健全地戰勝的綠富裕,良好的棲息地的保全。
土地使用的方針 為一邊考慮與周邊環境的調和,一邊策劃有效的土地使用和良好的環境治療跟隨以下的區分,誘導土地使用。
1 A-1地區
研究開發,安裝設備策劃產業進修設施,醫療、福利施設,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等的位置。
2 A-2地區
研究開發,安裝設備策劃產業進修設施,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等的位置。
3 A-3地區
策劃醫療、福利施設中的高層住宅,生活便利設施等的位置。
4 B-1地區
策劃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住宅等的位置。
5 B-2地區
策劃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等的位置。
6 C地區
策劃中高層住宅,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等的位置。
7 D地區
策劃使獨門獨戶的住宅當做主體的低層住宅的位置。
地區設施的維修的方針 維修保養路過1地區的核心的幅員18m的道路。
在2 A-1地區,A-3地區維修保養幅員2m的人行道狀空地。
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 如下根據各地區的特殊性規定。
然而,研究開發,安裝設備,在產業進修設施,福利、醫療設施,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設置合理的規模的停車場,設立和住戸數在共同住宅平衡的停車場。
1 A-1地區
為研究開發,安裝設備策劃產業進修設施,醫療、福利施設,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等的維持、保全,保持與周邊環境的調和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者開花的結構的限制規定。
2 A-2地區
為研究開發,安裝設備策劃產業進修設施,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等的維持、保全,保持與周邊環境的調和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者開花的結構的限制規定。
3 A-3地區
為策劃醫療、福利施設中的高層住宅,生活便利設施等的維持、保全,保持與周邊環境的調和關於容積率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者開花的結構的限制規定。
4 B-1地區
為策劃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住宅等的位置,保持與周邊環境的調和關於容積率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以及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規定。
5 B-2地區
為策劃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等的位置,保持與周邊環境的調和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以及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規定。
6 C地區
為策劃中高層住宅,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等的位置,保持與周邊環境的調和關於容積率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以及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規定。
7 D地區
為策劃使清靜的低層住宅當做主體的位置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以及圍牆或者開花的結構的限制規定。
綠化的方針 關於A-1地區以及A-3地區的樹林地,為那個保全作為留給地區的值錢的自然環境努力。
另外,為形成綠豐富的街景進行用地裡面的綠化,在公共空間的綠化,與此同時適當保養自然綠地,斜面綠地。
・計劃書(繼續)
地區整備計畫
地區設施的配置以及規模 道路 幅員18m,延長約600m
人行道狀空地 幅員2m,延長約450m
核算

東西

ni


ru
事情
地區的區分 名稱 A-1地區 A-2地區 A-3地區
面積 大約4.7ha 大約1.7ha 大約6.5ha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
作為1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東西
和2卡拉OK箱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3麻將屋,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獲勝者投票券發售所,在場外車券銷售區
和4酒館,飯店,夜總會,舞廳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和5神社,寺廟,教會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使用6發動機的工廠(除去工作的地面面積的共計不超出150m2的汽車修理工場。)
7汽車駕駛學校
8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的用7規定的規模的畜捨
9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附表第2在項規定的危險物品的在儲藏或者處理供應的東西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
和1卡拉OK箱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2麻將屋,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獲勝者投票券發售所,在場外車券銷售區
和3酒館,飯店,夜總會,舞廳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和4神社,寺廟,教會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5工廠(除去附屬於在和店鋪,飲食店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供應的建築物的東西。)
從事6貸庫業的倉庫
7汽車駕駛學校
8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用7規定的規模的畜捨
在9危險物品的儲藏或者處理供應的東西(除去和給自己的使用的儲藏設施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容積率的最大值

――

和10分之十二做對作為包括作為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或者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在內的建築物的該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含有附屬於該部分的電梯的設施。)的總計面積的占地面積的比例的最大值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000平方米。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土地不是這個限度。
在和1公共廁所,警察辦事處之外這些類似的公益上作為需要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東西
關於實際上在2項規定被規定了的時候是被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并且不適應本規定的東西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體的東西
關於是接受出自3土地區劃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號)的規定的換地處理或者臨時換地指定的土地,并且不適應本規定的東西根據所有權之外的權利,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體的東西
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代替1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方面超出對計劃圖顯示的壁面的位置的限制,不可以建造。
到2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鄰地界線的距離當做超過1m。
但是在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1) 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東西
(2) 5平方米以內有在和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除去汽車庫。)供應,所的高度不到2.3m戰勝的地面面積的共計的東西
(3) 在汽車庫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作為不到2.3m的東西

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1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45m。
必須和對利用,得到0.5的東西在從該各部分到地區計劃的區域的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加上4m的東西以下做2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1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31m。
必須和對利用,得到0.5的東西在從該各部分到地區計劃的區域的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加上4m的東西以下做2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1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45m。
必須和對利用,得到0.5的東西在從該各部分到地區計劃的區域的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加上4m的東西以下做2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 認定不對1建築物的屋頂以及外壁利用原色。
但是在作為重音部分地利用原色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關於2戶外廣告,認定原則上不在建築物的屋頂以及屋頂設置,認定在在其他的地方設置的時候和周圍的景觀調和了。
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的限制 當做有矮樹籬笆,柵欄之外的開放的東西。

地方

事情
no

關於樹林地的保全的事項 在對計劃圖表示的樹林地的區域內,不可以采伐樹竹。但是,關於根據森林法(1951年7月26日法律第249號)第25條,被在保護林帶指定的情況,不是這個限度。
・計劃書(繼續)
 地區整備計畫
核算

東西

ni


ru
事情
地區的區分 名稱 B-1地區 B-2地區 C地區 D地區
面積 大約4.6ha 大約1.8ha 大約3.0ha 大約3.5ha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東西(除去管理人住宅。)

――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
和1學校,圖書館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和2養老院,托兒所,身體殘疾者福利院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3公眾浴場
容積率的最大值 和10分之八做對作為包括作為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或者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在內的建築物的該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含有附屬於該部分的電梯的設施。)的總計面積的占地面積的比例的最大值

──

和10分之八做對作為包括作為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或者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在內的建築物的該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含有附屬於該部分的電梯的設施。)的總計面積的占地面積的比例的最大值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200平方米。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超過利用的面積在超過200平方米以及住戸數花100平方米。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土地不是這個限度。
在和1公共廁所,警察辦事處之外這些類似的公益上作為需要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東西
關於實際上在2項規定被規定了的時候是被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并且不適應本規定的東西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體的東西
關於是接受出自3土地區劃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號)的規定的換地處理或者臨時換地指定的土地,并且不適應本規定的東西根據所有權之外的權利,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體的東西
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代替1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方面超出對計劃圖顯示的壁面的位置的限制,不可以建造。
到2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鄰地界線的距離當做超過1m。
但是在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1) 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東西
(2) 5平方米以內有在和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除去汽車庫。)供應,所的高度不到2.3m戰勝的地面面積的共計的東西
(3) 在汽車庫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作為不到2.3m的東西
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1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20m。
必須和對利用,得到0.5的東西在從該各部分到地區計劃的區域的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加上4m的東西以下做2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

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 認定不對1建築物的屋頂以及外壁利用原色。
但是在作為重音部分地利用原色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關於2戶外廣告,認定原則上不在建築物的屋頂以及屋頂設置,認定在在其他的地方設置的時候和周圍的景觀調和了。

──

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的限制

──

當做有矮樹籬笆,柵欄之外的開放的東西。

地方

事情
no

關於樹林地的保全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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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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