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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西谷住宅地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分歧正在被在協定書建築基準法的修改上記載的條款發生。

  •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建築物的限制)
    定為第8條前條的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地、位置、用途、形態或者建築設備必須依靠在下一項各項規定的標準。
    1. 用地
    (i)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50平方米。但是本協定認可時關於不足這個的用地當做那個面積。
    (ro) 認定禁止用地的分割以及次要修建(切土,盛土)。但是,關於用來建造附屬於建築物的車庫的切土,不是這個限度。
    2. 位置
    (i) 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道路界線的距離當做超過1m。但是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5條的5※關於適應no規定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不是這個限度。
    (ro) 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鄰地界線的距離當做超過1m。但是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5條的5※附屬於適應no規定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以及建築物的車庫不是這個限度。
    3. 用途
    1戶建築物當做核算的個人住房專用住宅,醫院併用住宅或者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用3規定的兼用住宅。
    4. 形態
    (i) 建築物的層數除了地下之外當做不到2。
    (ro) 建築物的高度以及所的高度從地盤表面分別是9m以及6。認定不超出5m。
    5. 建築設備
    廁所當做衝洗,no期間,在被編入橫濱市規定的下水道處理區域之前住宅用地裡設立凈化水箱,排水在下經由這個放。
    6. 其他
    使圍牆當做有樹籬或者卷曲網路,另外和這些類似的開放的東西。
    7. 適用除外
    工作委員會用需要的建築在公益上承認,關於橫濱市長承認的東西,認定不使第8條的規定可以應用。
    ※分歧正在被在協定書建築基準法的修改上記載的條款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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