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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川商品房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建築協定地區
被從建築協定地區除去的用地
- 在在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詢問。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43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 建築協定書(PDF:455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建築物的限制)
定為第7條前條的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地,用途,形態以及建築設備必須依靠在下一個各號規定的標準。
(1) 建築物當做別墅(包括2戶同居在內),當做專用住宅或者兼用住宅(在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1950年說政令第338號)第130條的定為3的兼用住宅以及診療所兼用住宅)。
(2) 認定不可以用地的分割。
(3)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從用地的地盤表面超出10米。
(4) 地下之外的層數當做不到2。
(5) 在臟水升,不可以在o,雨水升除了臟水以外連接雨水以外的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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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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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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