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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吉台住宅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85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 建築協定書(PDF:207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建築物的限制)
第5條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結構、用地、位置以及建築設備必須依靠在下一個各號規定的標準。
(1) 認定用地的細分比較不完成。但是在分割之後的占地面積變成超過150平方米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2) 建築物當做別墅,那個用途當做個人專用住宅(包括2戶同居住宅在內)或者醫院(獸醫院之外的)併用住宅。
(3) 和超過1米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道路界線以及鄰地界線的距離(以下說"外壁的倒退距離"。)。但是在在沒達到外壁的倒退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個每個號的1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a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米的。
所的高度是不到2.3米以及在和i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供應,5平方米以內有地面面積的共計。
(4) 建築物的高度認定9米,所的高度不從地盤表面分別超出6.5米。然而,斷定地盤表面是的地面和關於開發活動的工程的檢驗完畢證取得(1980年9月20日)時的用地的修建地盤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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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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