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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筱原東急住宅區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338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 建築協定書(PDF:322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結構,用地以及位置必須依靠在下一個各號規定的標準。
    (1) 建築物的用途當做以下舉起來的東西(在住宅住宿事業方法(2017年除去在法律第65號)規定的申報住宅。)。
    a別墅專用住宅(含有多家庭同居住宅。)
    一住戸的地面面積在i平房是超過40平方米,并且住戸數是4以下的東西
    u醫院(除去獸醫院。)併用住宅
    誒,在令第130條的對3規定的兼用住宅相當同條第一號(辦事處),第6號(補習班,傳統事情的教室)或者第7號(用來製作藝術品,工藝品的工作室)的東西
    (2) 建築物的高度認定9米,所的高度不從地盤表面從地盤表面分別超出7.5米。(在這個號稱呼在令第2條第2項目規定的地盤方面為地盤表面。)
    (3) 地下之外的層數當做不到2。
    (4) 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25平方米。
    (5) 認定不可以用地的地盤表面(這個協定的認可公告時的起作用。)的變更。但是關於用來做供地下,停車場,台階或者輪椅使用的斜面的切土以及盛土不是這個限度。
    (6) 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用地界線的距離(以下說"外壁的倒退距離"。)當做超過1米。但是在在沒達到外壁的倒退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a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米的。
    5平方米以內有在和i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以不到2.3米贏的地面面積的共計。
    認定不關系到2第1項目的規定,用同第1條的目的一致的建築物戰勝的第7條能關於規定的委員會作為特例承認的東西建造。但是一住戸的地面面積關於不足40平方米的平房或者共同住宅不是這個限度。
    關於3前項的特例,認定是否聽了在該用地鄰接的土地的所有者的意見之後工作委員會承認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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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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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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