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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野9丁目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1,103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 建築協定書(PDF:1,136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用地以及位置必須依靠在下一個各號規定的標準。但是在第7條規定的工作委員會承認的東西橫濱市和協議之後用公益用地上的街道裡會館的建築物不是這個限度。
    (1) 1戶建築物的用途當做無核算的專用住宅(包括二戶式住宅在內),住院設備的診療所(獸醫院之外的)併用住宅。
    (2) 認定建築物的高度不從地盤表面超出10m。
    (3) 150m2,B-2地區使建築物的至少占地面積A地區180m2(但是劃分的號碼7 160m2),B-1地區當做180m2。
    (4) 用地的地盤表面以及擋土牆不可以做變更(除去高度以及不更換位置的築造替)認可公告時的狀態。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給1停車場的新設或者搬家的東西。
    得到定為2第7條的協定工作委員會的承認的東西。
    (5) 認定從即使在用地境界中有也面向道路界線以及鄰地界線的擋土牆的外側開始跳起來,不能建造建築物。但是不是建築物的所、hisashinitsuitehakono限度。(添加圖No.2)
    (6) 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道路界線的距離,超過1m,到鄰地界線的距離,A地區和超過0.5m超過另紙、圖No.3涉及超過1m,B-1地區和B-2地區,對No.4顯示的值做C地區。但是,關於在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1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
    5m2以內有在和2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以不到2.3m贏的地面面積的共計。
    (7) 停車場的出入口道路的認定完成完,不對部分設立。
    (8) B-1地區,共用地B是B-2地區,并且,關於對另紙、圖No.3以及No.4顯示的共用地,作為同分別的共用地鄰接的土地的居住者的一般空間利用共用地A,不設置建築物、圍牆柵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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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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