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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小山上大岡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90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 建築協定書(PDF:162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5條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用地以及位置必須依靠在下一個各號規定的標準。
(1) 認定以下聲明建築物的用途。
a別墅專用住宅(含有多家庭同居住宅。)
i診療所(除去動物醫院。)併用住宅以內有。
兼任和辦事處,店鋪之外這些在u別墅住宅類似的用途的東西
誒,用工作委員會另外承認的二戶平房建造的形式的東西
(2) 建築物的高度認定9m,所的高度不從地盤表面從地盤表面分別超出7.5m。
(3) 用地的最小面積當做超過150m2。
(4) 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鄰地界線的距離當做超過1m。但是,關於在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a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
5m2以內有在和i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以不到2.3m贏的地面面積的共計。
附則(適用的除外)
有2這個協定的認可公告的日(認可公告時關於曾作為建築協定區域鄰接地的土地參加這個協定的日。)或者實際上該規定不以下使一樣的實際上在)有的建築物或者那塊用地在具有建築,修理或者模様替的正在施工的建築物或者那塊用地不適應第6條的規定或者不適應這項規定的部分的情況可以應用。但是有這個協定的認可公告的日以後有的增建,改建,搬家大使這個協定的規定針對規模的修理或者大涉及規模的模様替的建築物的部分可以應用。
在改變3建築物的用途的時候,不論前項的規定,使第6條第1號的規定可以應用。
關於假如4是實際上被在有這個協定的認可公告的日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并且根據不適應第6條第3號的規定的東西或者實際上有的所有權之外的權利,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話,不適應同號的規定的事情和土地,同號的規定不不論第2項目的規定在那種作為1用地使用全部的情況可以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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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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