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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富士見台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247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 建築協定書(PDF:132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地,用途以及形態必須依靠定為下一個各號的標準。
(1) 建築物的用途在別墅專用住宅(包括2戶同居住宅在內),別墅醫院(動物醫院之外的)或者別墅住宅當做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用3規定的兼用住宅。
但是,關於對區域圖顯示的區劃,認定能建造住宅專用的平房(到住戸數量2戶)。
(2) 用地的最小面積當做150m2。
(3) 認定不可以用地的地盤表面的變更。但是在其次的情況下不是這個限度。
(a) 用來建造附屬於建築物的車庫的切土,盛土
(i) 新建建築物不足出自增建,重新裝修時候的發生土的高30cm的盛土
(4) 用附屬於建築物的水泥塊築的牆,高度不可以建造超過2m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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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電話:045-671-2667
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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