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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5:新橫濱長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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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1月1日

地區的區分
計劃圖(地區的區分)

壁面倒退的限制、地區設施
計劃圖(壁面倒退的限制、地區設施)

・計劃書
名稱 新橫濱長島地區地區計劃
位置 橫濱市港北區北新橫濱1丁目,北新橫濱2丁目以及新羽町
面積 大約13.4ha

領域
no

詳細



以及
bi


no

地區計劃的目標 從JR新橫濱站位於約1km北,新橫濱長島地區被作為新橫濱都心的一部分在"yumehama 2010計劃"定位,為推進新橫濱都心的功能加強、擴大進行出自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的都市基礎整備,作為策劃以業務、研究開發功能的集聚為中心的市區形成的在。
本地區計劃,在這項上位計劃的基礎上,策劃如下的土地使用,以什麼形成良好的市區環境,保持為目標。
和適合1新橫濱都心的周邊地區合作的業務功能的集聚
用來確保2地區以及周圍的居住者,就業者的便利性的商業、服務功能的集聚
給3地區以及周圍的就業者的良好的居住功能的集聚
和4周圍的產業合作的研究開發功能,物流功能等的集聚
土地使用的方針 為實現地區計劃的目標4劃分地區,根據下一項方針分別引導協調的土地使用。另外,為策劃土地的有效利用促進用地的共同利用化。
1業務商業區
發揮接近市營地下鐵3號線北新橫濱站,都市計畫道路宮內新橫濱線的所處位置,策劃適合新橫濱都心的業務功能以及商業、服務設施等的位置誘導。
2住宅復合地區
發揮鶴見河邊的接近富裕的自然環境的所處位置,策劃集體住宅以及商業業務復合設施的位置誘導。
3都市刻模機業地區
做周圍的已有的工業集聚地區和合作,策劃增補新橫濱都心的功能的研究開發型工廠,物流設施等的位置誘導。
4公共公益地區
策劃都市計畫道路高速橫濱環狀北線的換氣所的維修。
地區設施的維修的方針 為提高區域裡面的交通的安全性和便利性讓都市計畫道路長島1號線.2號公路以及長島大竹線聯系,維修保養形成地區裡面的網路的地區幹線道路。
另外,主要設置給地區裡面的居住者的街區公園,維修保養供把街區公園和宮內新橫濱線扎起來的步行者使用的過道。
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
1業務商業區
為策劃商業、業務、服務設施的位置,形成調和和魅力,熱鬧,有的街景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以及壁面的位置的限制規定。
2住宅復合地區
策劃集體住宅以及業務商業綜合設施的位置,為形成某一個街景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以及壁面的位置的限制規定調和和魅力。
3都市刻模機業地區
為策劃研究開發、物流設施等的位置,形成一邊考慮周邊環境,一邊有活力和魅力的沿途景觀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以及壁面的位置的限制規定。
4公共公益地區
為一邊安置綠,考慮周邊環境,一邊形成適合地區的景觀關於壁面的位置的限制以及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規定。
綠化的方針 為充滿綠,形成有滋潤的良好的環境和為用地裡面的綠化和建築物的綠化(屋頂綠化)努力的做。
・計劃書(繼續)
地區整備計畫
地區設施的配置以及規模 地區幹線道路 幅員14-27m延長約820m
公園 面積約4,000m2
供步行者使用的過道 幅員3m(家植樹帶1m)延長約120m
核算

東西

ni


ru
事情
地區的區分 名稱 業務商業區 住宅復合地區 都市刻模機業地區 公共公益地區
A地區 B地區 A地區 B地區
面積 大約2.6ha 大約4.1ha 大約2.0ha 大約1.9ha 大約1.8ha 大約1.0ha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
  1. 住宅
  2. 共同住宅,宿捨或者寄宿
  3. 工廠(除去附屬於店鋪的東西。)
  4. 和關係到從屬於包廂的浴場業的公眾浴場其他這個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的9-3※規定ni的東西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
  1. 住宅
  2. 工廠(除去附屬於店鋪的東西。)
  3. 和麻將屋,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獲勝者投票券發售所,在場外車券銷售區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
  1. 住宅
  2. 共同住宅,宿捨或者寄宿
  3. 和麻將屋,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獲勝者投票券發售所,在場外車券銷售區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700m2 500m2 300m2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土地,不是這個限度。
  1. 在和公共廁所,警察辦事處之外這些類似的公益上作為需要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東西
  2. 作為在和圖書館,管理辦公室其他這些類似的居住者的共同的便利供應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東西
  3. 在本規定被規定了的時候假如實際上是被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并且根據不適應本規定的東西或者實際上有的所有權之外的權利,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話,不適應本規定的話關於土地那個作為1用地使用全部的東西
  4. 關於是受到出自土地區劃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號)的規定的換地處理或者臨時換地的指定的土地,并且不適應本規定的東西根據所有權之外的權利,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體的東西
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代替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方面超出對計劃圖顯示的壁面的位置的限制,不可以建造。
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1.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31m。
  2. 必須和對利用,得到0.6的東西在從該部分到地區計劃的區域的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加上10m的東西以下做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20m。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40m。
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
  1. 認定建築物的屋頂,外壁以及戶外廣告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者裝飾。
  2. 認定建築物以及戶外廣告的色彩,形態以及設計考慮了周圍的環境。
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的限制 和有在矮樹籬笆,柵欄之外這些類似的開放的東西做面向道路的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但是除去和柵欄的基礎,門柱,大門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建築基準法的被修改(2018年4月1日實施)"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記載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9-3被在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9-5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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