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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築區新吉田工廠倉庫地區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307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 建築協定書(PDF:505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建築物的限制)
定為第8條前條的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地,用途以及形態必須依靠在下一個各號規定的標準。
(1) 建築物的用地
a建築物的用地的最小面積當做260平方米(約80坪)。但是臨時換地指定面積使那個面積在不到260平方米的情況下當做最小面積。
i用地的主出入口的標準
認定不在和幹線道路(都市計畫道路,地區幹線道路)的接觸中的用地境界設置車的出入口。但是關於建築協定工作委員會橫濱市和協議之後承認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在自己的用地裡設置u停車場,貨物的運用場(包括空地在內)。
誒,在建築物的用地裡,認定超過占地面積的10%綠化。
(2) 建築物的用途
認定不能建造以下登載a的用途的建築物。
(a) 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除去經營者或者工作人員居住在的併用住宅。)
(i) 飯店或者旅館
(u) 等候室,飯店,酒館,舞立足處,另外和這個類似的東西
(e) 在從屬於包廂的浴場業架起來的公眾浴場
(o) 劇場,電影院,劇場或者觀賞場所
(蚊子) 學校
(ki) 醫院
(ku) 圖書館,博物館,另外和這個類似的東西
(3) 建築物的形態
從代替a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方面到用地境界的距離當做超過1米。但是關於建築協定工作委員會橫濱市和協議之後承認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作為為來而i本條第(2)號a(a)的括號評定的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的面積作為容積率100%,戰勝的不到120平方米的。但是關於建築協定工作委員會橫濱市和協議之後承認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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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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