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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新城西風的台階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4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建築協定區域圖(PDF:137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建築協定書(PDF:203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
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用地,位置以及設計必須依靠在下一個各號規定的標準。


(1)建築物的用途當做別墅專用住宅(含有多家庭同居住宅。),認定不造平房。
(2)建築物的層數除了地下之外當做不到3。
(3)這個協定的締結時的用地的地盤(以下說"地盤"。)不可以改變那個高度。但是關於用來建造停車場或者供輪椅使用的斜面的切土以及盛土不是這個限度。
(4)和超過1米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道路以及鄰接界線的距離(以下說"外壁的倒退距離"。)。但是在在沒達到外壁的倒退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個每個號的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a)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米的。
(i)在和庫房之外這些類似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5平方米以內不到2.3米有地面面積的共計。


(5)主要的屋頂的形狀當做斜面屋頂。
(6)認定外觀的色調和周圍調和。然而,不可以以本建築協定區域的建築物和不同的色調為基調。
(7)用地的主要的出入口按照其次做。


(a)大門之前確保縱深超過50厘米的平坦的空地。
(i)在開了的時候,在開放大門的情況下,門在道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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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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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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