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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新城荏田東2丁目21-1.3地區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179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 建築協定書(PDF:944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結構,用地,位置以及設計必須依靠在下一個各號規定的標準。
(1) 用途當做別墅住宅(門口把多家庭同居住宅限製為不到2個地方2戶同居住宅。)。
(2) 對建築物的總計面積的占地面積的比例當做不到10/10,對建築面積的占地面積的比例當做不到5/10。
(3) 建築物的高度認定10米,所的高度不從地盤表面從地盤表面分別超出7米。
(4) 地下之外的層數當做不到2。
(5) 認定不可以用地的分割。
(6) 認定不可以用地的地盤表面(認可公告時的起作用。)的高度的變更。但是關於用來建造汽車庫的切土以及盛土不是這個限度。
(7) 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用地界線的距離(以下說"外壁的倒退距離"。)當做超過1米。但是在在沒達到外壁的倒退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a或者i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a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米的。
在和i庫房之外這些類似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5平方米以內不到2.3米有地面面積的共計。
(8) 建築物的屋頂以及外壁的色彩以礦物顏料為基調,換成周圍的景觀和調和的東西。
(9) 建築物的屋頂原則上當做斜面屋頂。
(10) 面向道路的圍牆或者柵欄當做有樹籬,柵欄等的開放的東西。但是和門柱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11) 用地的主要的出入口大門之前,確保縱深超過0.5米的平坦的空地,不對步行者的通過根據大門的開閉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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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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