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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越境的樹枝的切下規則的修改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1月11日
關於越境竹樹的規則被修改了!
被2023年4月1日的民法修改越境的土地的所有者一邊保持必須讓竹樹的所有者切下樹枝的原則,一邊變得能在下一哪一方面的情況下親自切下樹枝了(修改之後的民法233條3項1號~3號)。
另外,在竹樹是共有的時候共有者變得能切下正越境的樹枝了。(修改之後的民法233條2項)
- 在為了切除對⽵⽊的所有者越境的樹枝做了催促,但是⽵⽊的所有者不在相當的期間裡切除的時候
- 能不知道⽵⽊的所有者或者的時候在能不知道那個所在
- 在有急迫的情形的時候
為與竹樹的所有者的糾紛防止,關於到切下的適當的次序推薦什麼請和律師,司法代書人等的專家商談。
"越境的竹樹的樹枝的切下"(2023年4月民法修改)(PDF:566KB)(PDF:566KB)
※比民法、房地產登記方法修改,繼承土地國庫歸屬法的要點(法務省)在2021年摘錄
常見問題
Q2鄰地的所有者最好怎麼調查?
因為取得房地產的登記事項證明所以誰都能通過法務局的窗口以及網際網路自己調查土地擁有者。(收費),另外,為也有自治會、居委會以及近鄰把握信息可能性進行聽力的有效。在需要繼承人調查的時候,請和律師的專家商談。
做Q3催促之後最好等多少時間?
如上所述1的"相當的期間"是為切下越境的樹枝給予需要的時間的延期的主旨,并且依靠情形,但是基本和2個星期左右可以考慮。
為切Q4樹枝可以進入鄰地嗎?
- 是需要的範圍,并且事先通知土地擁有者使用的目的,時間日期,地方以及方法了雖然切下越境的樹枝之後但是能使用鄰地。然而,在事先通知是困難的(在在土地擁有者是非特定或者所在模糊不清的時候有急迫的情形的時候,等)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修改之後的民法第209條)
- "鄰地所有權"(2023年4月民法修改)(PDF:116KB)
- ※比民法、房地產登記方法修改,繼承土地國庫歸屬法的要點(法務省)在2021年摘錄
依靠在Q5切下上的費用能要所有者嗎?
踏避免因為土地擁有者切下樹枝所以竹樹的所有者本來正承擔的樹枝的切除義務的,可以考慮能對基本而言要竹樹的所有者。(民法第703條,第709條)
Q6市改變,不能切下樹木的樹枝嗎?
為關於越境的樹⽊的樹枝,也變成隔壁的土地擁有者的財產市不能切越境的樹枝。這次的規則修改是如果"被越境的土地的所有者"踏適當的次序的話,能切樹枝的東西。為變成民事(有關相隔壁)的問題想要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協商的解決以及基於法律的解決。
咨詢機構的介紹
如果踏適當的次序的話,能自己對應,但是因為比必要切樹枝太多了,和竹樹的所有者的意外的糾紛也有成為可能性所以推薦商談,向律師,司法代書人等的專家推進的。
咨詢內容 | 專家團體(在窗口的向導從鏈接跳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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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擁有者的繼承人調查 關於能針對土地擁有者取得的民法上的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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