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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1:橫濱港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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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計劃圖(地區的區分)
計劃圖(主要的公共設施,地區設施,壁面位置的限制)
名稱 | 橫濱港灣地區地區計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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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橫濱市神奈川區青木町,大野町,金港町以及榮町地方內 | |
面積 | 大約18.5ha | |
地區計劃的目標 | 本地區進行作為在橫濱站東口作為港灣未來21計劃的一環成行的新的都心地區的維修。為更新工廠、倉庫等的非都心功能,形成適合所處位置的新的都心住宅市區維修保養道路、公園等的城市基礎設施設施,策劃都市型住宅、業務、商業、服務以及文化功能等的導入。 為此,本地區計劃沿著以下的基本方針適當地誘導公共事業以及民間開發工作,為目的以策劃有計劃的市區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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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
關於土地使用的基本方針 | 在都市計畫道路3.1.7號榮本町線(以下說"榮本町線"。)的西側,發揮車站近的位置特殊性,和商業、業務、服務、住宿功能等的集聚一起,策劃土地的高度利用,策劃作為有熱鬧的都心的維修。為此,使住宅的內容比例的上限在榮本町線的西側全體當做200%。 根據水邊公園以及步行者空間的維修,在榮本町線的東面,策劃商業、業務、服務、住宿功能與住宅共存的復合的土地使用,與此同時水和綠策劃溢出來的舒適的都市空間的創造。 另外,城鎮建設主題在地區整個領域積極推進附屬於沿"藝術&設計的市鎮"的文化、藝術相關設施以及那個的設施的位置。 |
公共設施的維修的方針 | 維修保養榮本町線,確保和港灣未來21地區成為一體的都心功能。另外,為強化都心臨海部的聯合維修保養主要的道路以及都市計畫道路3.3.52號榮1000年輕線(以下說"榮1000年輕線"。)。主要的道路以及榮1000年輕線一邊考慮利用者的安全,一邊能對沿途和1具而言作為"藝術&設計的市鎮"的主軸使用的舒適確保有的步行者空間,和在地方自治團體的醞釀做資的道路做。 維修保養發揮水邊地的城市公園,策劃在水邊的散步形成,與此同時策劃已有的水邊線利用的設施的活用。 為確保安全以及舒適的步行者空間把橫濱站東口上結在的途徑(甲板水準)涉及,在另外主要的途徑設立步行者專用的過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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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 | 如下根據各地區特殊性規定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與此同時根據需要規定建築物的用途、高度的最大值、壁面的位置、形態、設計的限制。 (A·B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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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開發促進區 | 大約18.5ha | |
主要的公共設施的配置以及規模 | 主要的道路幅員22.0m延長約200m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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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配置以及規模 | 其他的公共空地 | 人行道狀空地 | 幅員1.5m延長約1,520m 幅員4.0m延長約23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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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步行者使用的過道 | 幅員3.0m延長約170m 幅員5.0m延長約170m 幅員6.0m延長約230m 幅員8.0m延長約14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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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者甲板 | 幅員4.0m延長約140m 幅員6.0m延長約3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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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 築 東西 等 ni 關 做 ru 事情 項 |
地區的區分 | 名稱 | A-1 | A-2 | A-3 | ||||
(1) | (2) | ||||||||
面積 | 大約0.4ha | 大約0.6ha | 大約1.6ha | 大約0.9ha | |||||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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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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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準法附表第2(ri)項目※不可以建造登載ni的建築物。 | ||||||
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 | 10分之六十 但是和10分之二十做作為包括作為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或者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在內的建築物的該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含有附屬於該部分的電梯的設施。)的容積率的最大值。 |
10分之六十 | 10分之七十 | ||||||
然而,對總計面積,汽車庫之外的在給汽車或者自行車的停留或者停車的設施(含有誘導街道,配車地方以及上下場。)的用途專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不把該用地裡面的建築物的各階的地面面積的共計(超過2建築物在一樣的用地裡有的情況那些建築物的各階的地面面積的共計的和睦)的5分之一作為限度計入。 |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1,000m2 但是在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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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 代替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方面超出對計劃圖顯示的壁面的位置的限制,不可以建造。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不是這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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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50m。 |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80m。 |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150m。 | ||||||
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 | 建築物和在屋頂-高層部-低層部做分節的3部構成的形態做,特徵策劃有的城市風景的形成。 建築物的低層部分考慮街景的連貫性。 認定被從建築物的屋頂,外壁之外戶外做望見的部分的設計考慮了地區的景觀性的調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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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的限制 | 圍牆或者柵欄用種植當做有開放的東西。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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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 築 東西 等 ni 關 做 ru 事情 項 |
地區的區分 | 名稱 | B-1 | B-2 | |||||
(1) | (2) | (1) | (2) | ||||||
面積 | 大約0.3ha | 大約1.0ha | 大約0.4ha | 大約0.6ha | |||||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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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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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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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 | 10分之七十四 但是在汽車庫的用途供應的部分(含有附屬於該部分的誘導街道的設施。)以外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大值當做10分之七十。 |
10分之七十四 但是在汽車庫的用途供應的部分(含有附屬於該部分的誘導街道的設施。)以外的部分的容積率的最大值當做10分之七十。 另外,和10分之三十三做作為包括作為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或者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在內的建築物的該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含有附屬於該部分的電梯的設施。)的容積率的最大值。 |
10分之七十 | 10分之六十 但是和10分之五十八做作為包括作為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或者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在內的建築物的該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含有附屬於該部分的電梯的設施。)的容積率的最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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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對總計面積,汽車庫之外的在給汽車或者自行車的停留或者停車的設施(含有誘導街道,配車地方以及上下場。)的用途專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不把該用地裡面的建築物的各階的地面面積的共計(超過2建築物在一樣的用地裡有的情況那些建築物的各階的地面面積的共計的和睦)的5分之一作為限度計入。 |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1,000m2 但是在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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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 代替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方面超出對計劃圖顯示的壁面的位置的限制,不可以建造。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不是這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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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55m。 |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120m。 |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50m。 |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120m。 | |||||
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 | 建築物和在屋頂-高層部-低層部做分節的3部構成的形態做,特徵策劃有的城市風景的形成。 建築物的低層部分考慮街景的連貫性。 認定被從建築物的屋頂,外壁之外戶外做望見的部分的設計考慮了地區的景觀性的調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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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的限制 | 圍牆或者柵欄用種植當做有開放的東西。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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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 築 東西 等 ni 關 做 ru 事情 項 |
地區的區分 | 名稱 | C-3 | C-4 | D-1 | D-2 | D-3 | ||
面積 | 大約0.5ha | 大約1.0ha | 大約1.0ha | 大約0.8ha | 大約0.4ha | ||||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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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準法附表第2(ri)項目※不可以建造登載ni的建築物。 | |||||||
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 | 10分之六十 | 10分之三十 但是和10分之十做作為包括作為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或者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在內的建築物的該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含有附屬於該部分的電梯的設施。)的容積率的最大值。 |
10分之五十二 | 10分之五十 | |||||
然而,對總計面積,汽車庫之外的在給汽車或者自行車的停留或者停車的設施(含有誘導街道,配車地方以及上下場。)的用途專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不把該用地裡面的建築物的各階的地面面積的共計(超過2建築物在一樣的用地裡有的情況那些建築物的各階的地面面積的共計的和睦)的5分之一作為限度計入。 |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1,000m2 但是在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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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 代替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方面超出對計劃圖顯示的壁面的位置的限制,不可以建造。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不是這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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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100m。 |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20m。 |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120m。 | ||||||
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 | 建築物和在屋頂-高層部-低層部做分節的3部構成的形態做,特徵策劃有的城市風景的形成。 建築物的低層部分考慮街景的連貫性。 認定被從建築物的屋頂,外壁之外戶外做望見的部分的設計考慮了地區的景觀性的調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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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的限制 | 圍牆或者柵欄用種植當做有開放的東西。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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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 築 東西 等 ni 關 做 ru 事情 項 |
地區的區分 | 名稱 | E-1 | E-2 | E-3 | E-4 | F-1 | F-2 | |
面積 | 大約0.9ha | 大約1.6ha | 大約0.6ha | 大約1.2ha | 大約2.1ha | 大約0.9ha | |||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 ―― | 建築基準法附表第2(ri)項目※不可以建造登載ni的建築物。 | |||||||
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 | 10分之六十 但是和10分之十一做作為包括作為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或者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在內的建築物的該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含有附屬於該部分的電梯的設施。)的容積率的最大值。 |
10分之六十 | 10分之六十 但是和10分之十做作為包括作為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或者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在內的建築物的該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含有附屬於該部分的電梯的設施。)的容積率的最大值。 |
10分之五十 | 10分之四十 | ||||
然而,對總計面積,汽車庫之外的在給汽車或者自行車的停留或者停車的設施(含有誘導街道,配車地方以及上下場。)的用途專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不把該用地裡面的建築物的各階的地面面積的共計(超過2建築物在一樣的用地裡有的情況那些建築物的各階的地面面積的共計的和睦)的5分之一作為限度計入。 |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1,000m2 但是在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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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 代替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方面超出對計劃圖顯示的壁面的位置的限制,不可以建造。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不是這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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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110m。 |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120m。 |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140m。 |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45m。 | |||||
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 | 建築物和在屋頂-高層部-低層部做分節的3部構成的形態做,特徵策劃有的城市風景的形成。 建築物的低層部分考慮街景的連貫性。 認定被從建築物的屋頂,外壁之外戶外做望見的部分的設計考慮了地區的景觀性的調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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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的限制 | 圍牆或者柵欄用種植當做有開放的東西。 |
※建築基準法的被修改(2018年4月1日實施)"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記載的建築基準法附表第2(ri)項目被在建築基準法附表第2(nu)項目修改。
橫濱港灣地區也被在城鎮建設協議地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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