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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1:金澤能見台1.2.3丁目地區
都市計畫決定:1984年12月25日/都市計畫的變更:1996年5月10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劃圖(地區的區分以及地區設施的配置)
名稱 | 金澤能見台1.2.3丁目地區地區計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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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橫濱市金澤區富岡西4丁目,能見台1丁目,能見台2丁目以及能見台3丁目地方內 | |
面積 | 大約68.7ha | |
區 領域 no 整 詳細 ・ 開 発 以及 bi 保 全 no 針 |
地區計劃的目標 | 金澤能見台地區作為城鎮化調整區域裡面的大規模的計劃開發接受開發許可,營造住宅用地是被認為是的地區。在這裡面本地區的城鎮建設的基本目標被和作為郊外的優良住宅地形成自然和調和的綠豐富的居住環境的做。 金澤能見台1.2.3丁目地區地區計劃繼承開發許可的城鎮建設的理念,為目的以形成在以下聲明的土地使用,綠化的方針以及關於地區設施,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下誘導充滿個性的街景和良好的居住環境,保養的。 |
土地使用的方針 | 以充滿個性的街景以及良好的居住環境的形成為目地,以用途地區為基礎根據獨門獨戶的住宅地區,露台住宅地區中的高層住宅地區,中心地區,企業用地地區構成全體地區,因為在分別,低層住宅裡適當安置高層住宅,商業、業務設施所以策劃均衡的能訂到的土地使用。 另外,適當安置周圍和協調的公益性的設施(學校,幼稚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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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的方針 | 為形成有在綠溢出來的滋潤的街景進行用地裡面的綠化,在公共空間的綠化,與此同時適當保全自然綠地,斜面綠地。 | |
地區設施的維修的方針 | 本地區裡,補助幹線道路,區劃道路,步行者專用道路以及近鄰公園,兒童公園被維修保養,為了這些功能不被損壞策劃維持,保全。 另外,企業用地地區裡確保綠地,確保廣場中高層住宅地區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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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 | 1獨門獨戶的住宅地區 策劃被作為舒適作為某一塊用地和安靜的專用住宅地開發的環境的維持,保全。 2露台住宅地區 為安置良好的棲息地的陽台房屋關於建築物的用途,外壁倒退設定需要的標準。 3中的高層住宅地區 為策劃形成和周邊環境根據合理的住棟配置和開放空間的確保調和的良好的棲息地的中高層住宅的位置關於建築物的用途,建築面積比設定需要的標準。另外,根據中高層住宅的合理的配置策劃地區的景觀的多樣化。 4中心地區 為一邊策劃與周圍的棲息地的調和,一邊作為對地區裡面的居民的便利設施適當安置商業、業務等的設施關於建築物的用途,形態設定需要的標準。 5企業用地地區 為了作為與時代的變化對應的生活相關設施能位於的地區策劃與周圍的環境的調和限制,誘導。 |
c-001地區整備計畫(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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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橫濱市金澤區能見台1丁目,能見台2丁目以及能見台3丁目地方內 | ||||||
面積 |
大約12.0ha分類細目: 露台住宅地區大約1.7ha 中高層住宅地區大約4.6ha 中心地區大約2.9ha 企業用地地區大約2.3ha 保存綠地地區大約0.5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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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配置以及規模 |
綠地 | 大約2.0ha分類細目:企業用地地區個人協定1.5ha 保存綠地地區個人協定0.5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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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 | 超過0.4ha中高層住宅地區裡確保。 | ||||||
核算 築 東西 等 ni 關 做 ru 事情 項 |
地區的 區分 |
區分的名稱 | 露台住宅地區 | 中高層住宅地區 | 中心地區 | 企業用地地區 | |
區分的面積 | 大約1.7ha | 大約4.6ha | 大約2.9ha | 大約2.3ha | |||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 不可以建造住宅,共同住宅或者宿捨以及附屬於這些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 (1)工廠(在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1950年除去政令第338號)第130條的用6規定的東西。) (2)和麻將屋,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獲勝者投票券發售所,在場外車券銷售區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3)飯店或者旅館 (4)汽車駕駛學校 (5)畜捨 (6)從事貸庫業的倉庫 (7)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附表第2把對項第4號舉起來的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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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築物的總計面積的占地面積的比例的最大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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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之十 | 10分之六 | |||
對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的占地面積的比例的最大值 | ―― |
10分之三 | 10分之四 | 10分之四 |
c-001地區整備計畫(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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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住宅地區 | 中高層住宅地區 | 中心地區 | 企業用地地區 | ||
核算 築 東西 等 ni 關 做 ru 事情 項 |
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 ――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31m。 (2)必須和對利用,得到0.5的東西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加上7m的東西以下做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10m。 (2)所的高度必須和對利用,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得到0.6的東西加上5m的東西以下做不到7m的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3)所的高度必須和對利用,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得到0.5的東西加上4m的東西以下做超過7m的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4)是和對建築物的屋頂部分設立的AZUMAYA之外這個類似的休息設施,并且,在第1號,那個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的共計在該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的8分之一以內的情況下放,不把那個部分的高度對該建築物的高度到5m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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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 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道路界線的距離使超過2m,到鄰地界線的距離當做超過1m。 | ||||
建築物的設計的限制 | 建築物的屋頂,被從外壁之外戶外做望見的部分以及獨立設置建造的戶外廣告為良好地保持審美觀,風致認定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者裝飾。 |
≪關於能放在地區計劃的區域裡的行為的申報≫
在獨門獨戶的住宅地區,因為地區整備計畫沒被規定所以,不需要申報。
在金澤能見台1.2.3丁目地區地區的計劃區域裡,有一部分建築協定被簽訂的地區。詳細的,請看下一個頁。
金澤區建築協定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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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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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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