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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2:金澤富岡西1丁目住宅地區

都市計畫決定:1990年4月27日/都市計畫的變更:1996年5月10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劃書
名稱 金澤富岡西1丁目住宅地區地區計劃
位置 橫濱市磯子區杉田8丁目以及金澤區富岡西1丁目,富岡西3丁目以及富岡西4丁目地方內
面積 大約15.7ha

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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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



以及
bi


no

地區計劃的目標 富岡西1丁目住宅地區在橫濱市南部的海能看到的丘陵地,位於京濱急行電鐵的京急富岡站西方約800m。
一邊本地區計劃和基本理念做對基礎在和自然調和的綠豐富的居住環境考慮到海的風景的城鎮建設,策劃作為住宅地的舒適,便利性,一邊為目的以形成在以下舉起來的土地使用,地區設施的維修,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下充滿個性的街景和良好的居住環境的。
土地使用的方針 把全體地區分成獨門獨戶的住宅地區,低層集合住宅地區,住宅商業復合地區以及公共公益地區。安置接受周圍和調和拿獨門獨戶的住宅地區,低層集體住宅地區以及住宅商業復合地區,戰勝的各個的地區的特殊性的住宅。為在住宅商業復合地區,策劃附近居民的便利性的補完策劃商業性的設施的位置,與此同時安置公共汽車的折回所。
另外,在地區的外圍部適當安置周圍以及與自然的協調的公共公益性的設施(中小學),與此同時適當保養用地裡面的綠地。
地區設施的維修的方針 維修保養把公園和學校連接起來的步行者專用道路,與此同時在步行者專用道路和垂直的道路作為歩車共存的地方自治團體道路保持人和車的共存,與此同時策劃無電線桿化到景觀考慮。另外,在與步行者專用道路和地方自治團體道路的交點設立小廣場,與此同時認定適當安置公共空地,公園,廣場。同時認定作為保存綠地適當安置地區外圍部的綠。
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 1獨門獨戶的住宅地區
認定考慮了到全體來自山岡的上邊的市鎮的景觀以及海的風景,設定為關於建築物的用途,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高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策劃作為獨門獨戶的住宅地的環境的維持、保全需要的標準。
2低層集體住宅地區
為確保適合低層集體住宅的開放空間,形成和周邊環境以及自然調和的棲息地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設定需要的標準。
3住宅商業復合地區
為一邊策劃與用來促進居民的便利的商業性的設施以及公共汽車折回所的和睦,一邊形成良好的中低層住宅的棲息地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高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設定需要的標準。
4公共公益地區
關於中小學,這樣要配屋根,與此同時認定考慮了與到海的風景、周邊環境的調和。
・計劃書(繼續)
c-012地區整備計畫(1)
地區設施的配置以及規模 名稱 規模 備考
步行者專用道路 幅員4.5m,延長約220m 按照計劃圖表示
歩車共存道路 幅員6.5m,延長約270m 按照計劃圖表示
(1)號公共空地 約100㎡ 按照計劃圖表示
(2)號公共空地 約100㎡ 按照計劃圖表示
(1)號廣場 約150㎡ 低層集體住宅(B地區)內
(2)號廣場 約150㎡ 住宅商業復合地區內
(1)號綠地 約1,800㎡ 按照計劃圖表示
(2)號綠地 約2,100㎡ 按照計劃圖表示
(3)號綠地 約2,400㎡ 按照計劃圖表示
(1)號公園 約16,000㎡ 按照計劃圖表示
(2)號公園 約7,000㎡ 按照計劃圖表示
・計劃書(繼續)
c-012地區整備計畫(2)
核算

東西

ni


ru
事情
地區的細區分 獨門獨戶的住宅地區 低層集體住宅地區 住宅商業
復合地區
公共公益地區
A地區 B地區
大約7.3ha 大約0.8ha 大約0.7ha 大約0.8ha 大約3.6ha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1別墅專用住宅
2戶數2的共同住宅或者戶數2的平房
在3別墅住宅兼任診療所的用途的東西
在4公益上或者地域性需要的建築物
附屬於5前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
1共同住宅或者平房
在2公益上或者地域性需要的建築物
附屬於3前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
1共同住宅或者平房
從事2物品銷售課的店鋪或者飲食店或者咖啡店
從事和3理髮店,美容院之外這些類似的服務性行業的店鋪
和從事給4自家銷售的食品製造法的面包房,點心鋪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和5補習班,花道教室,圍棋教室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6辦事處
7診療所
在8公益上或者地域性需要的建築物
附屬於9前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
附屬於10公共汽車折回所的建築物
1小學
2中學
在3公益上需要的建築物
附屬於4前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80平方米。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超過利用的面積在住戸數花320平方米。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超過利用的面積在住戸數花155平方米。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60平方米。但是具有超過2住戸的建築物的占地面積使64平方米超過利用的面積在超過160平方米以及住戸數當做。 ――
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1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10m(面向步行者專用道路以及歩車共存道路的用地9m)。
2家高度不可以超出9m。
3家高度必須和對利用,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得到0.6的東西加上5m的東西以下做不到7m的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4家高度必須和對利用,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得到0.5的東西加上4m的東西以下做超過7m的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15m。
必須和對利用,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得到0.5的東西加上7m的東西以下做2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
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不可以超越來自對計劃圖表示的道路的牆面線而建造代替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面。另外,從鄰地界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柱子的這個面的距離(以下說"外壁的倒退距離"。)當做ha,超過1m。但是在沒達到外壁的倒退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在相當下一個各號的情況不是這個限度。
1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
和2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除去汽車庫。)供應ni,所的高度5平方米以內有不到2.3m以及地面面積的共計。
所的高度在3汽車庫作為不到2.3m的。
不可以超越來自對計劃圖表示的道路的牆面線而建造代替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面。另外,和超過1m做從鄰地界線到代替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方面的距離。
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 建築物的屋頂這樣當做配屋根(除去學校的屋頂遊泳池。),認定為望見關於被做的部分從建築物的屋頂,外壁之外戶外良好地保持地區的景觀不使用原色。另外,關於戶外廣告,認定不利用刺激性的色彩,裝飾。
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的限制 當做有矮樹籬笆或者開放的柵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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