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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鄉台中央住宅地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建築協定地區(建築協定區域以及建築協定鄰接地)
被從建築協定地區除去的用地
-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69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 建築協定書(PDF:569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5條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結構以及用地必須依靠在下一個各號規定的標準。
(1) 建築物的用途當做別墅專用住宅(包括2戶同居住宅在內),醫院(除去獸醫院。)併用住宅或者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對3規定的兼用住宅(以下說"兼用住宅"。)。然而,在在B區域建造兼用住宅的時候認定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對3規定的住宅部分的地面面積的規定不可以應用。
(2) B區域的建築物的高度從地盤表面當做12米,所金額不到10米。另外,A區域的建築物的高度從地盤表面當做9米,所金額不到7.5米。
(3) 層數使A區域除了地下之外當做不到2。
(4) 認定用地的細分比較不完成。
(5) 認定不可以A區域的用地的地盤表面的變更。但是在相當下一個各號的1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a) 用來建造車庫的切土又是盛土
(i) 在把超過2用地合並起來,對地盤表面進行均勻化(地盤表面的高度當做傳統的地盤表面的高低差的不到2分之一。)的時候
(6) 和超過1米做到區域的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道路界線以及鄰接界線的距離(以下,外壁的倒退距離這個)。但是在在沒達到外壁的倒退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個各號的1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a) 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米的。
(i) 所的高度是不到2.3m以及在和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供應,5平方米以內有地面面積的共計。
(7) 認定為了和可以樹籬或者透視的結構的柵欄做在道路境界一側設立的圍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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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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