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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防用設備的點檢以及報告
對各位防火對象的有關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1月14日
關於消防用設備的點檢以及報告的義務
根據消防條例第17條第1項目被要求了消防用設備的設置的防火對象(除去消防條例實施命令附表第1(20)項目。)的有關人員(所有者、管理者、占有者)不關系到建築物的規模,定期檢查消防用設備,有報告其結果的義務。
跟點檢的實施者
防火對象 | 點檢實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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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消防條例實施命令附表第1(1)項目到(4)項目,說被在把在(5)項目i,(6)項目或者(9)項目i舉起來的用途供應的部分。
※稱呼有通往直接地上的出入口的階的事情為2避難階。
關於報告的時期
防火對象 | 報告時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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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條例實施命令附表第1 |
1年1次 |
如上所述以外的東西 | 3年1次 |
關於點檢的種類,點檢期間,點檢內容
點檢的種類 | 點檢期間 | 點檢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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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點檢 | 每個6個月 | 關於下一條事項,根據用告示規定的標準根據消防用設備的種類特別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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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點檢 | 每個1年 | 根據讓消防用設備的全體或者一部分工作或者的使用該消防用設備, |
其他(注意事項)
- 關於被在那個棟作為學分設置防火對象的棟的所有的消防用設備實施以及請報告。
(復數的棟在於工廠院內時候的報告能用總括報告每隔棟製作的東西。) - 在特殊的消防用設備被設置的時候,設備根據設置維持計劃,有點檢以及報告的義務。
- 請點檢票添加記載最新的機器點檢以及綜合點檢的內容的東西。
- 關於關於消防用設備的點檢以及報告的諮商管轄的消防署總務、預防課預防室請通知made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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