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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防用設備的點檢以及報告

對各位防火對象的有關人員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1月14日

關於消防用設備的點檢以及報告的義務

 根據消防條例第17條第1項目被要求了消防用設備的設置的防火對象(除去消防條例實施命令附表第1(20)項目。)的有關人員(所有者、管理者、占有者)不關系到建築物的規模,定期檢查消防用設備,有報告其結果的義務。

跟點檢的實施者

點檢的實施者
防火對象 點檢實施者
  • 防火對象的總計面積是超過1,000平方米的東西
    (除去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18)項目。)
  • 在避難階(※2)以外的階(除去1樓以及2樓。)有特定用途(※1)的部分,避難階或者直通地上的台階沒被在超過2(具有在該台階被在室外設立或者在總務省令規定的避難上有效的結構的情況1)該避難階以外的階設立的東西
  • 整個領域放出方式的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被設立的東西
    (從在2023年4月1日以後實施的點檢)
  • 消防設備士
  • 消防設備點檢資格擁有者
  • 如上所述以外的東西
  • 防火對象方面的有關人員
  • 消防設備士
  • 消防設備點檢資格擁有者

※從1消防條例實施命令附表第1(1)項目到(4)項目,說被在把在(5)項目i,(6)項目或者(9)項目i舉起來的用途供應的部分。
※稱呼有通往直接地上的出入口的階的事情為2避難階。

關於報告的時期

報告的時期
防火對象 報告時期

消防條例實施命令附表第1
(1)從項到(4)項目相當(5)項目i,(6)項目,(9)項目i,(16)項目i(16-2),項以及(16-3)項目的東西

1年1次
如上所述以外的東西 3年1次

關於點檢的種類,點檢期間,點檢內容

點檢的概要
點檢的種類 點檢期間 點檢內容
機器點檢 每個6個月

關於下一條事項,根據用告示規定的標準根據消防用設備的種類特別地確認。

  • 被消防用設備做附置的非常電源(限製在自身發電設備之內。)或者
    動力消防幫浦的一般的工作
  • 作為消防用設備的機器的適當的配置,
    損傷的存在之外主要能從外觀辨別的事項
  • 能根據從外觀或者簡易的操縱關於消防用設備的功能辨別的事項
綜合點檢 每個1年

根據讓消防用設備的全體或者一部分工作或者的使用該消防用設備,
服從用告示特別地規定的標準,根據消防用設備的種類確認該消防用設備的綜合性的功能。


其他(注意事項)

  • 關於被在那個棟作為學分設置防火對象的棟的所有的消防用設備實施以及請報告。
    (復數的棟在於工廠院內時候的報告能用總括報告每隔棟製作的東西。)
  • 在特殊的消防用設備被設置的時候,設備根據設置維持計劃,有點檢以及報告的義務。
  • 請點檢票添加記載最新的機器點檢以及綜合點檢的內容的東西。
  • 關於關於消防用設備的點檢以及報告的諮商管轄的消防署總務、預防課預防室請通知madego。

到這個頁的諮商

消防局預防部指導課

電話:045-334-6408

電話:045-334-6408

傳真:045-334-6610

郵件地址:sy-shidou@city.yokohama.lg.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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