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對各位大規模的高層的防火對象的所有者

關於法令修改的通知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2日

應該使消防法令的修改(2009年總務省令第93號)誘導燈的非常電源當做誘導燈能有效地工作60分鐘的容量(以下叫"支持60分的誘導燈"。)的防火對象或者那個部分被擴大了。
另外,在1999年10月1日,變得也關於支持60分的誘導燈的設置被免除的防火對象需要支持60分的誘導燈的設置了。

對象和對象物

在把在(16)項目之前從消防條例實施命令(以下叫"令"。)附表第1(1)項目舉起來的防火對象作為下一哪個的東西

  • 總計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東西
  • 地下之外的層數是超過15,并且獲得勝利的總計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東西

在把在令附表第1(16-2)項目舉起來的防火對象總計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東西

在把在令附表第一(10)項目或者(16)項目舉起來的防火對象(在把在同表(16)項目舉起來的防火對象,限製為被在把在同表第一(10)項目舉起來的防火對象的用途供應的部分有的東西。),上下場是在在地下的東西中作為下一哪個的東西

  • 復數的線路正騎的車站
  • 對超過3層地下具有上下場的車站

關於設置基準

關於在下一個地方準備的誘導燈,變得需要支持60分的誘導燈的設置。

  1. 從室內直接地上通往的出入口(附室被設定的情況當該附室的出入口)
  2. 直達的台階的出入口(附室被設定的情況當該附室的出入口)
  3. 避難階的通曉如上所述1的走廊以及過道
  4. 上下場(限製在在地下的東西之內)
  5. 通曉如上所述4的台階,傾斜以及過道
  6. 直達的台階

但是在蓄光式誘導標識被其次設定的時候或者的時候在在過道誘導燈設立發光的帶狀的標示對應誘導燈的設置而言是不需要的60分(誘導燈是能有效地工作20分鐘的容量之上的東西,并且具有影響,沒有,這種情況,能放的非常電源。)。

  • 蓄光式誘導標識作為高輝度蓄光式誘導標識的。
  • 什麼被在地板或者那個直近的地方準備。
  • 走廊以及過道的從各部分到1蓄光式誘導標識的步行距離被在不到7.5m和地方以及轉角設定的。
  • 不在蓄光式誘導標識的周圍設立遮擋蓄光式誘導標識tomagirawashii或者蓄光式誘導標識的廣告物,公告牌的。

設置場所的形象(在大規模的高層的防火對象的情況下)

表示建築物需要的誘導燈的例子
在大規模的高層的防火對象的情況下

不需要對應的誘導燈的設置60分時候的形象

關於修改法令的實行日

被從2010年9月1日起實施。
然而,在實行日,在沒適應標準的已有的防火對象或者那個部分(含有正在施工。)必須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適應。

其他

因為用為5以及6關於如上所述"設置基準"設定的台階過道誘導燈換,被和認定能工作60分鐘的容量以上的在正設置緊急用的照明裝置的情況在2011年總務省令第55號(※)做那個備用品電源了所以想找有計劃的修復。
※被從2012年12月1日起實施。然而,在實行日,在沒適應標準的已有的防火對象或者那個部分(含有正在施工。)必須在2014年11月30日之前適應。
請向離得最近的消防署詢問關係到設置的諮商。

到這個頁的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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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5-334-6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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