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C-027:綠長津田地區

都市計畫決定:1996年5月10日/都市計畫的變更:2004年7月15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12日

・計劃書
名稱 綠長津田地區地區計劃
位置 橫濱市綠區伊吹野,十日市場町以及長津田町
面積 大約93.2ha

領域
no

詳細



以及
bi


ni


ru

地區計劃的目標 本地區從綠區的西部,JR橫濱線以及東急田園都市線長津田站的南面,大約1km位於2km,和東名高速公路接觸,與此同時都市計畫道路3.4.42號霧丘長津田線貫徹地區的中央,都市計畫公園6.5.1302號玄海田公園被地區西南一側安置。
另外,在yumehama 2010計劃綠區計劃"komorebi躍rufureainomachi"(得天獨厚擁有富裕的自然呼吸呼吸和生活集erumachi)城鎮建設的為目的,本地區擔負同計劃的"綠和水的回廊構想"的角色,被在"個性映照的據點構想"和廣域交流據點定位,正擔負"長津田先進技術活性化構想"的一端。
本地區計劃為根據長津田特定土地區劃整理事業在城市基礎設施設施被維修保養的地區實現上述城鎮建設的目標以及構想被維修保養,為了適當布置道路,公園以及城市公園誘導良好的環境的住宅地,有熱鬧的商業區和業務設施,為目的以策劃良好的市區環境的維持、保全的。
土地使用的方針 9劃分地區,根據分別的方針引導土地使用。
A地區
策劃使低層住宅當做主體的住宅地的形成。
B-1地區
均衡地安置中高層住宅,在變化創造出財產ndamachinamio,與此同時策劃能支持多種多樣的生活方式的復合性的設施的位置。
B-2地區
考慮景觀,均衡地安置中層住宅。
B-3地區
考慮被在公園以及綠地包圍的環境,舒適均衡地安置某一棟住宅。
B-4地區
安置綠地。
B-5地區
安置長津田地區的綠的象征和運動公園。
C地區
關於東名高速公路沿途,保持鄰接的低層住宅地方的棲息地,同時策劃和主體做在居住者的生活帶來附加價值的併用住宅的住宅地的形成。
D地區
關於幹線道路的沿途策劃貢獻給熱鬧和居住者的生活便利的提高的商業環境的形成,與此同時策劃和主體做在生活帶來附加價值的店鋪或者中層住宅的住宅地的形成。
E地區
一邊考慮周圍住宅地的環境,一邊策劃業務設施的位置。
地區設施的維修的方針 讓在環狀或者放射狀安置補助幹線道路,都市計畫道路連接,形成道路網路,確保居住者的便利性。另外,適當地保全已有的綠地。
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 為形成調和notoretamachinamio如下根據各地區的特殊性規定建築物的整備方針。然而,在沿途利用的設施,業務設施,和設立和住戸數平衡的停車場的在共同住宅做合理的規模的停車場。
另外,認定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在周圍的景觀調和了。
A地區
為形成使低層住宅當做主體的良好的棲息地關於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者開花的結構的限制規定。
B-1地區
為考慮景觀的中高層住宅形成nomachinamio,與此同時策劃能支持多種多樣的生活方式的復合性的設施的位置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者開花的結構的限制規定。
B-2地區
為形成考慮周圍住宅地的環境以及景觀的中層住宅nomachinamio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者開花的結構的限制規定。
B-3地區
為活kashitayutoriarumachinamio形成被在公園以及綠地包圍的良好的環境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者開花的結構的限制規定。
B-4地區
為策劃綠地的保全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規定。
C地區
為保持鄰接的低層住宅地方的棲息地,策劃使併用住宅當做主體的住宅地的形成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者開花的結構的限制規定。
D地區
為策劃和主體做地區裡面的以及能支持周邊地區居住者的日常生活的商業服務設施或者店鋪併用住宅以及中層住宅的住宅地的形成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者開花的結構的限制規定。
E地區
為引導考慮周圍住宅地的環境的業務設施的位置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者開花的結構的限制規定。
綠化的方針 為形成良好的環境認定為建築物的用地以及公園等的積極的綠化努力。另外,策劃已有的綠地的適當的保全。
・計劃書(繼續)
地區整備計畫
地區設施的配置以及規模 道路 幅員12m,延長約1,730m
綠地 面積大約2.1ha
核算

東西

ni


ru
事情
地區的區分 名稱 A地區 B-1地區 B-2地區
面積 大約44.7ha 大約3.8ha 大約2.3ha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
  1. 和學校(除去幼稚園。)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2. 和神社,寺廟,教會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3. 公眾浴場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
  1. 和學校(除去幼稚園。)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2. 公眾浴場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超過利用的面積在超過150平方米以及住戸數花40平方米。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超過利用的面積在超過1,000平方米以及住戸數花50平方米。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超過利用的面積在超過300平方米以及住戸數花50平方米。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土地,不是這個限度。
  1. 在和公共廁所,警察辦事處之外這些類似的公益上作為需要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
  2. 作為在和圖書館,管理辦公室其他這些類似的居住者的共同的便利供應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
  3. 關於實際上在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被規定了的時候是被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并且不適應該地區的規定的東西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體的東西
  4. 關於是受到出自土地區劃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號)的規定的換地處理或者臨時換地的指定的土地,并且不適應該地區的規定的東西根據所有權之外的權利,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體的東西
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和超過1.2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的距離,和超過0.6m做到鄰地界線的距離。
但是,關於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在下一哪個是相當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1. 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東西
  2. 5平方米以內有在和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除去汽車庫。)供應,所的高度不到2.3m戰勝的地面面積的共計的東西
  3. 在汽車庫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作為不到2.3m的東西
和超過3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的距離,和超過1m做到鄰地界線的距離。
另外,來自地盤表面的高度和超過5m做代替超過20m的建築物的部分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從面到前面道路的界線的距離。
和超過2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的距離,和超過1m做到鄰地界線的距離。
但是,關於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在下一哪個是相當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1. 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東西
  2. 5平方米以內有在和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除去汽車庫。)供應,所的高度不到2.3m戰勝的地面面積的共計的東西
  3. 在汽車庫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作為不到2.3m的東西
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 不可以超出45m。 ――
  1. 在A地區由在前面道路的相反一側的界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接觸的用地,認定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的最大值不超出對從該每個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的0.6倍加上5m的數值。
  2. 在不相當前期的用地,認定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的最大值不超出對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的0.6倍加上7m的數值。
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 認定建築物的屋頂以及外壁的色彩以及室外的廣告物的色彩,大小以及形狀和周圍的景觀調和了。
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的限制 和有在矮樹籬笆,柵欄之外這些類似的開放的東西做道路以及面向城市公園的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但是除去和門柱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地區的區分 名稱 B-3地區 B-4地區 C地區
面積 大約5.0ha 大約2.1ha 大約1.8ha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
  1. 和學校(除去幼稚園。)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2. 和神社,寺廟,教會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3. 公眾浴場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1. 在警察辦事處,公用電話所另外和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的對4規定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2. 附屬於前期的建築物的東西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
  1. 和保齡球場,滑冰場,遊泳池之外這些類似的運動設施
  2. 飯店或者旅館
  3. 汽車駕駛學校
  4. 畜捨
  5. 在那個用途在在和店鋪,飲食店之外這些類似的用途供應的東西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的共計是超過150平方米的東西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超過利用的面積在超過165平方米以及住戸數花80平方米。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超過利用的面積在超過150平方米以及住戸數花40平方米。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土地,不是這個限度。
  1. 在和公共廁所,警察辦事處之外這些類似的公益上作為需要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
  2. 作為在和圖書館,管理辦公室其他這些類似的居住者的共同的便利供應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
  3. 關於實際上在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被規定了的時候是被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并且不適應該地區的規定的東西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體的東西
  4. 關於是受到出自土地區劃整理法的規定的換地處理或者臨時換地的指定的土地,并且不適應該地區的規定的東西根據所有權之外的權利,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體的東西
――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土地,不是這個限度。
  1. 在和公共廁所,警察辦事處之外這些類似的公益上作為需要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
  2. 作為在和圖書館,管理辦公室其他這些類似的居住者的共同的便利供應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
  3. 關於實際上在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被規定了的時候是被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并且不適應該地區的規定的東西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體的東西
  4. 關於是受到出自土地區劃整理法的規定的換地處理或者臨時換地的指定的土地,并且不適應該地區的規定的東西根據所有權之外的權利,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體的東西
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和超過1.2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的距離,和超過1m做到鄰地界線的距離。
但是,關於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在下一哪個是相當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1. 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東西
  2. 5平方米以內有在和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除去汽車庫。)供應,所的高度不到2.3m戰勝的地面面積的共計的東西
  3. 在汽車庫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作為不到2.3m的東西
――

和超過1.2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的距離,和超過0.6m做到鄰地界線的距離。
但是,關於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在下一哪個是相當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1. 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東西
  2. 5平方米以內有在和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除去汽車庫。)供應,所的高度不到2.3m戰勝的地面面積的共計的東西
  3. 在汽車庫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作為不到2.3m的東西
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 不可以超出15m。
―― 認定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的最大值不超出對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的0.6倍加上7m的數值。
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 認定建築物的屋頂以及外壁的色彩以及室外的廣告物的色彩,大小以及形狀和周圍的景觀調和了。
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的限制 和有在矮樹籬笆,柵欄之外這些類似的開放的東西做道路以及面向城市公園的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但是除去和門柱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地區的區分 名稱 D地區 E地區
面積 大約6.5ha 大約8.2ha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
  1. 保齡球場
  2. 汽車駕駛學校
  3. 畜捨
  4. 和麻將屋,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獲勝者投票券發售所,在場外車券銷售區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5. 從事貸庫業的倉庫
  6. 工廠(除去附屬於店鋪的東西以及汽車修理工場。)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
  1. 汽車駕駛學校
  2. 畜捨
  3. 和麻將屋,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獲勝者投票券發售所,在場外車券銷售區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4. 從事貸庫業的倉庫
  5. 和酒館,飯店,夜總會,舞廳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6. 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附表第2項第3號以及(ri)項※把對第3號舉起來的工廠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200平方米。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000平方米。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土地,不是這個限度。
  1. 在和公共廁所,警察辦事處之外這些類似的公益上作為需要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
  2. 作為在和圖書館,管理辦公室其他這些類似的居住者的共同的便利供應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
  3. 關於實際上在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被規定了的時候是被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并且不適應該地區的規定的東西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體的東西
  4. 關於是受到出自土地區劃整理法的規定的換地處理或者臨時換地的指定的土地,并且不適應該地區的規定的東西根據所有權之外的權利,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體的東西
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和超過1.2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的距離,和超過0.6m做到鄰地界線的距離。
但是,關於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在下一哪個是相當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1. 牆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東西
  2. 5平方米以內有在和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除去汽車庫。)供應,所的高度不到2.3m戰勝的地面面積的共計的東西
  3. 在汽車庫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作為不到2.3m的東西
和超過3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的距離,和超過1m做到鄰地界線的距離。
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不可以超出20m。
認定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的最大值不超出對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的0.6倍加上7m的數值。
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 認定建築物的屋頂以及外壁的色彩以及室外的廣告物的色彩,大小以及形狀和周圍的景觀調和了。
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的限制 和有在矮樹籬笆,柵欄之外這些類似的開放的東西做道路以及面向城市公園的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但是除去和門柱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 建築基準法的被修改(2018年4月1日實施)"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記載的建築基準法附表第2(ri)項目被在建築基準法附表第2(nu)項目修改。

到這個頁的諮商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電話:045-671-2667

傳真:045-663-8641

郵件地址:tb-chiikimachika@city.yokohama.jp

回到前面的頁

頁ID:934-148-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