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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4:都築池邊町不動原地區
都市計畫決定:1996年12月25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劃圖
名稱 |
都築池邊町不動原地區地區計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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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橫濱市都築區池邊町以及佐江戶町地方內 | |
面積 |
大約5.2ha | |
區 領域 no 整 詳細 ・ 開 発 以及 bi 保 全 ni 關 做 ru 針 |
地區計劃的目標 | 本地區位於JR橫濱線鴨居站的北方約1km,和都市計畫道路佐江戶北山田線的接觸中,是被在已成的滿房屋或其他建築物的地區包圍的丘陵地。 在本地區,在維修保養的把給出自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的良好的市區形成的道路,公園等的城市基礎設施設施合起來,誘導合理的土地使用和建築物的維修,為目的以形成保養作為周圍和協調的良好度的市區環境的。 |
土地使用的方針 | 為實現地區計劃的目標3劃分地區,如下所示引導土地使用。 A地區 策劃使獨門獨戶的住宅當做主體的土地的利用。 B地區 一邊考慮周圍市區的環境,一邊策劃使中層住宅當做主體的住宅地的形成。 C地區 一邊考慮周圍市區的環境,一邊安置中高層住宅,與此同時策劃給地區內外的居住者的生活便利設施以及需要的公益設施等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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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維修的 方針 |
為確保都市計畫道路佐江戶北山田線和地區裡面的順利的交通流跡線維修保養幅員8m的道路。另外,為在地區周圍的便利在地區中間供應維修保養公園。 | |
建築物的維修的 方針 |
為形成周圍和協調的市區按照其次每隔各地區規定。 A地區 為保持使獨門獨戶的住宅當做主體的地區的環境,保養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者開花的結構的限制規定。 B地區 為使中層集體住宅當做主體,考慮周圍的棲息地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者開花的結構的限制規定。 C地區 為使中高層建築以及生活便利設施當做主體,策劃與周邊環境的調和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者開花的結構的限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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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的方針 | 為形成綠豐富的街景簽訂綠化協定,認定策劃各用地裡面的積極的綠化。另外,在地區南側斜面,認定為富裕的綠的再生努力。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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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配置以及規模 | 道路 | 區劃道路幅員8.0m,延長約580m | ||||
公園 | 面積約4,100㎡ | |||||
核算 築 東西 等 ni 關 做 ru 事情 項 |
地區的 區分 |
名稱 | A地區 | B地區 | C地區 | |
面積 | 大約1.9ha | 大約2.6ha | 大約0.7ha | |||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1住宅(住戸數量除去超過3平房。) 對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3在兼任和辦事處,店鋪之外這些在2住宅類似的用途的東西中規定的東西 3診療所 在4警察辦事處,公用電話所,另外和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對4規定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附屬於5前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 |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1住宅 在2住宅兼任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3在各號聲明的用途的東西 3共同住宅,宿捨或者寄宿 和4學校,圖書館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5診療所 在6警察辦事處,公用電話所另外和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對4規定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在和7店鋪,飲食店之外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5-3規定的東西 在8汽車庫地面面積的共計300平方米以內的東西(除去在那個用途供應超過3樓的部分的東西。) 附屬於9前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 |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1住宅 2共同住宅,宿捨或者寄宿 和3學校,圖書館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和4養老院,托兒所,身體殘疾者福利院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5診療所 在6警察辦事處,公用電話所在另外和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5-4規定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7醫院 和8老人福利中心,兒童福利設施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在和9店鋪,飲食店之外這些類似的用途供應的東西 在10汽車庫地面面積的共計300平方米以內的東西(除去在那個用途供應超過3樓的部分的東西。) 11辦事處 附屬於12前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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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45平方米。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250平方米。 | ||||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土地,不是這個限度。 在和1公共廁所,警察辦事處之外這些類似的公益上作為需要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東西 作為在和2圖書館,管理辦公室其他這些類似的居住者的共同的便利供應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東西 關於實際上在3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被規定了的時候是被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并且不適應該地區的規定的東西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體的東西 關於是受到出自4土地區劃整理法的規定的換地處理或者臨時換地的指定的土地,并且不適應該地區的規定的東西根據所有權之外的權利,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體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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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 和超過1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以及鄰地界線的距離。 | 和超過0.5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以及鄰地界線的距離。 | ||||
但是在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制的距離的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1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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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12m。 2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不可以超出對利用,得到0.6的東西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加上5m的數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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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 | 認定建築物的屋頂,外壁,被從戶外另外做望見的部分以及戶外廣告的色彩或者裝飾在周邊地區的環境調和了。 | |||||
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的限制 | 和有在矮樹籬笆,柵欄之外這些類似的開放的東西做面向道路的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但是除去和門柱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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