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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6:綠葉鴨志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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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1月1日

・計劃書
名稱 綠葉鴨志田地區地區計劃
位置 橫濱市青葉區鴨志田町,住吉台以及若草台
面積 大約21.5ha

領域
no

詳細



以及
bi


no

地區計劃的目標 本地區位於青葉區的西部,東急田園都市線青葉台站的西北約2km,被包圍的研究設施位於綠。
策劃考慮周圍住宅地的土地使用,與此同時本地區計劃以保持綠豐富的研究環境,保養的為目標。
土地使用的方針 為實現地區計劃的目標分成4地區,關於A地區、B地區、C地區,進行使研究設施當做主體的土地使用。關於D地區,保全已有的樹林地、綠地,創造出綠豐富的研究環境。
地區設施的維修的方針 為當做與住宅地的緩衝帶子,在南側的道路境界,安置綠地。另外,為確保降雨時的快樂水功能策劃快樂水池塘的保全。而且,為確保開放空間安置運動廣場。
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 如下根據各地區特殊性規定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
  1. A地區、B地區
    為策劃研究設施的位置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的最大值,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的限制以及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規定。
  2. C地區
    為策劃附屬於研究設施的設施的位置,與此同時和與周邊環境的緩衝帶做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的最大值,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形態設計的限制以及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規定。
  3. D地區
    為策劃樹林地、綠地的保全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的最大值,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以及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的限制規定。
關於樹林地,草地等的保全的方針 關於D地區的樹林地,草地,為保全努力。
・計劃書(繼續)
c-086地區整備計畫
地區設施的配置以及規模 綠地 面積約300平方米
面積約300平方米
面積約400平方米
面積約400平方米
面積約700平方米
面積約900平方米
面積約500平方米
快樂水池塘 面積約5,900平方米
面積約2,300平方米
運動廣場 面積約15,500平方米
核算

東西

ni


ru
事情
地區的區分 名稱 A地區 B地區 C地區 D地區
面積 大約1.4ha 大約9.9ha 大約2.8ha 大約7.4ha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
  1. 住宅
  2. 共同住宅,宿捨或者寄宿
  3. 地面面積的共計在店鋪是超過500平方米的東西
  4. 和保齡球場,溜冰場,遊泳池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5. 和卡拉OK箱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6. 和麻將屋,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獲勝者投票券發售所,在場外車券銷售區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7. 和神社,寺廟,教會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8. 和養老院,身體殘疾者福利院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9. 公眾浴場
  10. 和老人福利中心,兒童福利設施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11. 汽車駕駛學校
  12. 汽車庫(除去附屬於建築物的東西。)
  13. 從事貸庫業的倉庫
  14. 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附表第2(nu)項目※把對第1號舉起來的工廠
  15. 汽車修理工場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1. 在警察辦事處,公用電話所另外和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的對4規定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2. 附屬於前期的建築物的東西
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 10分之十三 10分之五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的最大值 10分之五 10分之三
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 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道路界線的距離當做超過10m。 ――
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31m 20m 10m
建築物的形態設計的限制
  1. 建築物的色彩為了考慮該地區的計劃區域的周圍的居住環境,和周圍的樹林地方調和了的話成為曼塞爾表色派的YR(黃色紅)系統或者Y(黃色)派的,并且以亮度超過6在亮度超過6戰勝的色度不到4或者N(無彩色)為基調。但是在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1)把有玻璃的穿透性的素材使用的部分
    (2)建築設備
  2. 在建築物的屋頂設置的建築設備來自地盤表面的高度根據天遮掩超過15m的部分,和不能從該地區的計劃區域的周圍的道路容易希望的形態設計做。
  3. 戶外廣告好像不阻礙綠的景觀,認定來自地盤表面的高度不對超過15m的部分設立。但是關於根據獨立文字或者標記表示設施名稱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100分之十五 ――

地方
no

事情
ni


ru
事情
關於樹林地,草地等的保全的事項 ―― 在對計劃圖表示的樹林地,草地的區域內,不可以在綠地的保全上在以下聲明的行為中做有障礙的行為。
  1. 建築物之外的建造物的新建,改建或者增建
  2. 住宅用地的修建,土地的開墾,泥石的采用,礦物的掘採之外的土地的形態和實質的變更
  3. 樹竹的采伐
  4. 水面的填拓或者排水開墾
  5. 室外的泥石,廢棄物或者再生資源的累積

※ 建築基準法的被修改(2018年4月1日實施)"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記載的建築基準法附表第2(nu)項目被在建築基準法附表第2(ru)項目修改。
◆本地區的"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為被地區計劃條例評定,有不僅申報而且關於形態設計的認定的手續是必要的情況。
◆本地區的"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為被地區計劃條例評定,有申報之前關於綠化率的合適的證明的手續是必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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