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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7:榮本鄉台地區
都市計畫決定:2007年3月5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劃圖
名稱 | 榮本鄉台地區地區計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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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橫濱市榮區本鄉台1丁目,本鄉台2丁目,本鄉台3丁目,本鄉台4丁目,本鄉台5丁目,飯島町,小菅ka山谷2丁目,小菅ka山谷4丁目,戶冢區下倉田町,舞岡町地方內 | |
面積 | 大約63.3ha | |
區 |
地區計劃的目標 | 位於榮區西北部的丘陵地,本地區被從昭和40年代前半起以獨門獨戶的住宅為中心開發,建築協定一部分被從1973年起簽訂,到現在為止良好的棲息地被保持。另一方面從開發超過30年過去,再建以及增建在增加。 當在本地區,引入地區計劃的時候,自治會作為本地區的目光sumachino形象在居民的意見的基礎上規定如下的"城鎮建設方針"。 1綠豐富并且舒適某一個景觀保tsumachi 超過2代,都便利并且愉快地住merumachi 在3防止犯罪、防災、交通上用安全放心的namachi 有4關懷的心,互相幫助合umachi 本地區計劃根據由這些4項目構成的"城鎮建設方針",對應居民的生活的變化,認定為目標以維持保養良好的棲息地的。 |
土地使用的方針 | 考慮良好的棲息地,在A1地區,A2地區,A3地區,A4地區,B1地區,B2地區以及C地區策劃使獨門獨戶的住宅當做主體的低層住宅的位置,與此同時為出自地盤面的變更的居住環境的惡化的防止努力。 在D地區,充分考慮周邊環境,策劃店鋪、醫療設施等的給居民的生活便利設施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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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 | 為在本地區,保持作為作為使獨門獨戶的住宅當做主體的住宅地的良好度的環境,保養根據各地區的特殊性規定如下的限制。 是規定,A2地區,并且是規定,A3地區,并且,在A1地區,A4地區,B1地區,B2地區以及C地區,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規定。在D地區,考慮生活便利設施的位置,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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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的方針 | 為形成良好的環境認定為建築物的用地以及公園,林蔭樹等的綠化努力。另外,策劃已有的綠地的適當的保全。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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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 築 東西 等 ni 關 做 ru 事情 項 |
地區的區分 | 名稱 | A1地區 | A2地區 | A3地區 | A4地區 |
面積 | 大約37.1ha | 大約0.3ha | 大約2.9ha | 大約0.3ha | ||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1住宅(住戸數量除去超過3平房。) 對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3第1項目第1號,第2號以及第6號在在2住宅兼任辦事處,店鋪之外的東西中規定的東西 3共同住宅(住戸數量除去超過3東西。) 和4學校,圖書館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在那個用途在和5養老院,托兒所,身體殘疾者福利院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的共計是300平方米未滿的東西 6診療所 在7警察辦事處,公用電話所另外和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在4第1項目規定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附屬於8前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 |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1住宅(住戸數量除去超過3平房。) 對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3第1項目第1號,第2號,第3號,第5號以及第6號在在2住宅兼任辦事處,店鋪之外的東西中規定的東西 3共同住宅(住戸數量除去超過3東西。) 和4學校,圖書館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和5神社,寺廟,教會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在那個用途在和6養老院,托兒所,身體殘疾者福利院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的共計是300平方米未滿的東西 7診療所 在8警察辦事處,公用電話所另外和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在4第1項目規定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附屬於9前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 |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1住宅(住戸數量除去超過3平房。) 對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3第1項目第1號,第2號以及第6號在在2住宅兼任辦事處,店鋪之外的東西中規定的東西 3共同住宅(住戸數量除去超過3東西。) 和4學校,圖書館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和5養老院,托兒所,身體殘疾者福利院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6診療所 在7警察辦事處,公用電話所另外和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在4第1項目規定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附屬於8前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 |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1住宅 對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3第1項目第1號,第2號以及第6號在在2住宅兼任辦事處,店鋪之外的東西中規定的東西 3共同住宅 和4學校,圖書館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在那個用途在和5養老院,托兒所,身體殘疾者福利院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的共計是300平方米未滿的東西 6診療所 在7警察辦事處,公用電話所另外和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在4第1項目規定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附屬於8前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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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的最大值 | 10分之四 | |||||
但是認定在相當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第53條第3項目第2號的建築物加上10分之一了。 | ||||||
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 | 10分之八 |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65平方米。 | 超過165平方米(利用,對建築物的住戸數量得到45平方米的面積利用,對住戸數量在超過165平方米的情況得到45平方米的面積)做建築物的占地面積。 | ||||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土地,不是這個限度。 在和1公共廁所,警察辦事處之外這些類似的公益上作為需要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東西 假如實際上根據不在被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適應本規定的東西或者實際上有的所有權之外的權利,在2這項項的規定的實施的情況下,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話不適應本規定的話關於土地那個作為1用地使用全部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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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 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以及鄰地界線的距離作為1m(在具有實際上在這項項的規定的實施的情況下是被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并且4m未滿的幅員在橫濱市條例第20號)第4條第1項目的胡同信部分中那個面積在135平方米(橫濱市建築基準條例(1960年10月的東西的用地該部分之外的面積。)假如在以下根據一樣的)未滿的東西或者實際上有的所有權之外的權利,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話,那個面積超過0.5m(是那個面積在建築物的用地根據是超過135平方米的東西或者所有權之外的權利,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并且,這項項的規定的實施以後,那個面積但是除去超過135平方米和成為的東西))在到關於不足135平方米和土地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部的東西的鄰地界線的距離做。 | 和超過1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以及鄰地界線的距離。 | ||||
但是在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1)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東西。 (2)5平方米以內有在和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除去汽車庫。)供應,所的高度不到2.3m戰勝的地面面積的共計的東西。 (3)在汽車庫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作為不到2.3m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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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10m。 必須和對利用,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得到0.6的東西加上5m的東西以下做2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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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10m。 必須和對利用,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得到0.6的東西加上5m的東西以下做2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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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 | 認定1建築物的屋頂以及外壁的色彩和周圍的景觀調和了。 認定2戶外廣告的大小以及形狀考慮了景觀,認定不利用刺激性的色彩、裝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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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1建築物的屋頂以及外壁的色彩和周圍的景觀調和了。 認定2戶外廣告的大小以及形狀考慮了景觀,認定不利用刺激性的色彩、裝飾。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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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 築 東西 等 ni 關 做 ru 事情 項 |
地區的區分 | 名稱 | B1地區 | B2地區 | C地區 | D地區 |
面積 | 大約14.9ha | 大約1.9ha | 大約3.0ha | 大約2.9ha | ||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但是,在這項項的規定的實施的情況下,在實際上建造在在從事有的物品銷售課的店鋪的用地從事同種的物品銷售課的店鋪的用途供應的建築物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1住宅(住戸數量除去超過3平房。) 對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3第1項目第1號,第2號以及第6號在在2住宅兼任辦事處,店鋪之外的東西中規定的東西 3共同住宅(住戸數量除去超過3東西。) 和4學校,圖書館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在那個用途在和5養老院,托兒所,身體殘疾者福利院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的共計是300平方米未滿的東西 6診療所 在7警察辦事處,公用電話所另外和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在4第1項目規定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附屬於8前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用5規定的東西之外的) |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1住宅 對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3第1項目第1號,第2號以及第6號在在2住宅兼任辦事處,店鋪之外的東西中規定的東西 3共同住宅 和4學校,圖書館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在那個用途在和5養老院,托兒所,身體殘疾者福利院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的共計是300平方米未滿的東西 6診療所 在7警察辦事處,公用電話所另外和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在4第1項目規定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附屬於8前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用5規定的東西之外的) |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但是,在這項項的規定的實施的情況下,在實際上建造在在從事有的物品銷售課的店鋪的用地從事同種的物品銷售課的店鋪的用途供應的建築物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1住宅(住戸數量除去超過3平房。) 對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3第1項目第1號,第2號以及第6號在在2住宅兼任辦事處,店鋪之外的東西中規定的東西 3共同住宅(住戸數量除去超過3東西。) 和4學校,圖書館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在那個用途在和5養老院,托兒所,身體殘疾者福利院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的共計是300平方米未滿的東西 6診療所 在7警察辦事處,公用電話所另外和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在4第1項目規定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附屬於8前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用5規定的東西之外的) |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 在1危險物品的儲藏或者處理供應的東西(和給自己的使用的儲藏設施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之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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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的最大值 | 10分之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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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認定在相當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第53條第3項目第2號的建築物加上10分之一了。 | ||||||
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 | 10分之十二 | 10分之二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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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65平方米。 | 超過165平方米(利用,對建築物的住戸數量得到30平方米的面積利用,對住戸數量在超過165平方米的情況得到30平方米的面積)做建築物的占地面積。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65平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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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土地,不是這個限度。 在和1公共廁所,警察辦事處之外這些類似的公益上作為需要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東西 假如實際上根據不在被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適應本規定的東西或者實際上有的所有權之外的權利,在2這項項的規定的實施的情況下,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話不適應本規定的話關於土地那個作為1用地使用全部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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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 超過1m(是假如實際上是被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并且135平方米根據未滿的東西或者實際上有的所有權之外的權利,那個面積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話,那個面積在那個作為1用地使用全部的東西在這項項的規定的實施的情況下關於不足135平方米和土地改正0.5m(是建築物的用地,并且那個面積這項項的規定的實施以後根據超過135平方米和成為的東西或者所有權之外的權利,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并且那個面積除去超過135平方米和成為的東西的))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以及鄰地界線的距離。 | 和超過1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以及鄰地界線的距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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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1)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東西。 (2)5平方米以內有在和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除去汽車庫。)供應,所的高度不到2.3m戰勝的地面面積的共計的東西。 (3)在汽車庫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作為不到2.3m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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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10m。 必須和對利用,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得到0.6的東西加上5m的東西以下做2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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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 | 認定1建築物的屋頂以及外壁的色彩和周圍的景觀調和了。 認定2戶外廣告的大小以及形狀考慮了景觀,認定不利用刺激性的色彩、裝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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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能放在地區計劃的區域裡的行為的申報≫
・A2,D地區為地區整備計畫的全項目根據建築基準法,被作為限制在地區計劃條例規定對申報關於進行建築確認申請的行為而言是不需要的。
※榮本鄉台地區地區的計劃區域根據當地居民的各處設定"本鄉台城鎮建設大綱",規定那條運用規章。
詳細的,請本鄉台城鎮建設21委員會(在本鄉台自治會裡面的組織)(外部網站)聯系。(認定橫濱市不關於鏈接地址的內容以及團體負什麼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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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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