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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4:榮小山台地區
都市計畫決定:2008年10月3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劃圖
名稱 | 榮小山台地區地區計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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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橫濱市榮區小菅ka山谷4丁目,小山台1丁目,小山台2丁目 | |
面積 | 大約16.0ha | |
區 |
地區計劃的目標 | 位於榮區北部的丘陵地,本地區被從昭和40年代前半起以獨門獨戶的住宅為中心開發了。在本地區的一部分區域簽訂建築協定,在1975年,良好的棲息地到現在為止被保持。另一方面從開發超過30年過去,再建以及增建在增加,與此同時生活環境正根據都市計畫道路環狀3號線的交通量的增加變化。 因為策劃適合每個地區的區分的建築物的誘導所以本地區計劃在那裡保持良好的居住環境,保養,與此同時為目的以關於沿環狀3號線策劃周圍住宅地和調和的街景的形成的。 |
土地使用的方針 | 為地盤表面的出自過度的變更的居住環境的惡化的防止努力,與此同時把地區分成5地區,根據下一項方針分別誘導土地使用。另外,認定為適當的維護管理關於地區裡面的樹木努力。 A地區:除了獨門獨戶的住宅以外,根據考慮周邊環境的共同住宅或者商業、服務設施等的位置策劃與低層住宅地方的調和。 B·C·D·E地區:為保持現在的良好的居住環境策劃獨門獨戶的住宅,以多家庭住宅等為中心的舒適某一個低層住宅地的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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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 | 為在A地區,策劃與低層住宅地方的調和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規定。 為在B地區,策劃舒適某一個低層住宅地的保全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圍牆或者開花的限制規定。 為在C·D地區,策劃舒適某一個低層住宅地的保全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圍牆或者開花的限制規定。 為在E地區,策劃舒適某一個低層住宅地的保全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圍牆或者開花的限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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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的方針 | 認定為建築物的用地的積極的綠化努力。 |
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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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 築 東西 等 ni 關 做 ru 事情 項 |
地區的區分 | 名稱 | A地區 | B地區 | C地區 | D地區 | E地區 |
面積 | 大約1.9ha | 大約2.4ha | 大約8.4ha | 大約0.6ha | 大約2.7ha | ||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 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或者建造物或者不可以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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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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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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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 | ―― |
10分之八 | |||||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的最大值 | ―― |
10分之四 | |||||
但是,在相當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第53條第3項目第2號的建築物,認定加上了10分之一。 |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90m2。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65m2。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25m2。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65m2。 | |||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土地,不是這個限度。 (1) 在和公共廁所,警察辦事處之外這個類似的公益上作為需要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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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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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超過1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以及鄰地界線的距離。 | 和超過1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的距離,和超過0.5m做到鄰地界線的距離。 | 和超過1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以及鄰地界線的距離。 | ||
但是在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1) 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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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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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的限制 | ―― |
和有和樹籬,柵欄之外這個類似的開放的東西做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但是除去和柵欄的基礎,門柱,大門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
≪關於能放在地區計劃的區域裡的行為的申報≫
・A地區為地區整備計畫的全項目根據建築基準法,被作為限制在地區計劃條例規定對申報關於進行建築確認申請的行為而言是不需要的。
※在榮小山台地區地區的計劃區域,出自當地居民的各處的自主的規則"小山台地區城鎮建設方針"被規定。
詳細的,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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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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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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