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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4:榮小山台地區

都市計畫決定:2008年10月3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劃圖

・計劃書
名稱 榮小山台地區地區計劃
位置 橫濱市榮區小菅ka山谷4丁目,小山台1丁目,小山台2丁目
面積 大約16.0ha


領域
no

詳細



以及
bi


no

地區計劃的目標 位於榮區北部的丘陵地,本地區被從昭和40年代前半起以獨門獨戶的住宅為中心開發了。在本地區的一部分區域簽訂建築協定,在1975年,良好的棲息地到現在為止被保持。另一方面從開發超過30年過去,再建以及增建在增加,與此同時生活環境正根據都市計畫道路環狀3號線的交通量的增加變化。
因為策劃適合每個地區的區分的建築物的誘導所以本地區計劃在那裡保持良好的居住環境,保養,與此同時為目的以關於沿環狀3號線策劃周圍住宅地和調和的街景的形成的。
土地使用的方針 為地盤表面的出自過度的變更的居住環境的惡化的防止努力,與此同時把地區分成5地區,根據下一項方針分別誘導土地使用。另外,認定為適當的維護管理關於地區裡面的樹木努力。
A地區:除了獨門獨戶的住宅以外,根據考慮周邊環境的共同住宅或者商業、服務設施等的位置策劃與低層住宅地方的調和。
B·C·D·E地區:為保持現在的良好的居住環境策劃獨門獨戶的住宅,以多家庭住宅等為中心的舒適某一個低層住宅地的保全。
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 為在A地區,策劃與低層住宅地方的調和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規定。
為在B地區,策劃舒適某一個低層住宅地的保全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圍牆或者開花的限制規定。
為在C·D地區,策劃舒適某一個低層住宅地的保全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圍牆或者開花的限制規定。
為在E地區,策劃舒適某一個低層住宅地的保全關於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圍牆或者開花的限制規定。
綠化的方針 認定為建築物的用地的積極的綠化努力。
・計劃書(繼續)
地區整備計畫
核算

東西

ni


ru
事情
地區的區分 名稱 A地區 B地區 C地區 D地區 E地區
面積 大約1.9ha 大約2.4ha 大約8.4ha 大約0.6ha 大約2.7ha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或者建造物或者不可以設置。
  1. 和保齡球場,滑冰場,遊泳池,高爾夫球練習場,擊球練習場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2. 飯店或者旅館
  3. 在危險物品的儲藏或者處理供應的東西(除去和給自己的使用的儲藏設施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4. 和神社,寺廟,教會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5. 公眾浴場
  6. 立體汽車庫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1. 住宅(住戸數量超過3戶平房之外的)
  2. 對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3在兼任和辦事處,店鋪之外這些在住宅類似的用途的東西中規定的東西
  3. 共同住宅(住戸數量超過3戶東西之外的)
  4. 公民館,集會場所,圖書館
  5. 在那個用途在和養老院,托兒所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的共計是300m2不足的東西
  6. 在那個用途在和老人福利中心,兒童福利設施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的共計是300m2不足的東西
  7. 診療所
  8. 在警察辦事處,公用電話所另外和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對4規定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9. 附屬於前面的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用5規定的東西之外的)
不可以建造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1. 住宅(住戸數量超過3戶平房之外的)
  2. 對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3在兼任和辦事處,店鋪之外這些在住宅類似的用途的東西中規定的東西
  3. 共同住宅(住戸數量超過3戶東西之外的)
  4. 和學校,圖書館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5. 在那個用途在和養老院,托兒所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的共計是300m2不足的東西
  6. 在那個用途在和老人福利中心,兒童福利設施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的共計是300m2不足的東西
  7. 診療所
  8. 在警察辦事處,公用電話所另外和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對4規定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9. 附屬於前面的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用5規定的東西之外的)
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大值

――

10分之八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的最大值

――

10分之四
但是,在相當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第53條第3項目第2號的建築物,認定加上了10分之一。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90m2。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65m2。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25m2。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65m2。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土地,不是這個限度。

(1) 在和公共廁所,警察辦事處之外這個類似的公益上作為需要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東西。
(2) 假如實際上根據不在被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適應本規定的東西或者實際上有的所有權之外的權利,在這項項的規定的實施的情況下,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話不適應本規定的話關於土地那個作為1用地使用全部的東西。

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

  1. 和超過1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以及鄰地界線的距離。
  2. 假如實際上那個面積165m2根據未滿的東西或者實際上有的所有權之外的權利,在前項的規定的實施的情況下在被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話,不論前項的規定,那個面積和超過0.5m關於不足165m2和土地做到關於那個作為1用地使用全部的東西的鄰地界線的距離。
    但是是根據那個面積在建築物的用地是超過165m2的東西或者所有權之外的權利,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并且,這項規定的實施以後,那個面積除去超過165m2和成為的東西。
和超過1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以及鄰地界線的距離。 和超過1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的距離,和超過0.5m做到鄰地界線的距離。 和超過1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以及鄰地界線的距離。
但是在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1) 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東西。
(2) 5m2以內有在和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除去汽車庫。)供應,所的高度不到2.3m戰勝的地面面積的共計的東西。
(3) 在汽車庫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作為不到2.3m的東西。

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

  1.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10m。
  2. 必須和對利用,得到0.6的東西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加上6.5m的東西以下做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1.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9m。
  2. 必須和對利用,得到0.6的東西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加上5.0m的東西以下做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
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的限制

――

和有和樹籬,柵欄之外這個類似的開放的東西做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但是除去和柵欄的基礎,門柱,大門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關於能放在地區計劃的區域裡的行為的申報≫
・A地區為地區整備計畫的全項目根據建築基準法,被作為限制在地區計劃條例規定對申報關於進行建築確認申請的行為而言是不需要的。
※在榮小山台地區地區的計劃區域,出自當地居民的各處的自主的規則"小山台地區城鎮建設方針"被規定。
詳細的,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詢問。

到這個頁的諮商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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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8641

郵件地址:tb-chiikimachika@city.yokoham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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