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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澤工業住宅區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112KB)
-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 建築協定書(PDF:383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關於第2章建築物的標準
(用途)
在在第6條區域裡表示的A地區,不可以建造在在下一個各號聲明的用途供應的建築物。但是定為第11條的工作委員會(以下說"委員會"。)是被在必要和承認的用途在公益上供應的建築物,并且關於橫濱市和協議之後承認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1) 住宅,共同住宅,宿捨或者寄宿
(2) 從事物品銷售課的店鋪或者飲食店
(3) 和maajan屋,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4) 保齡球場,滑冰場或者遊泳池
(5) 加油站(除去自用的東西。)
在在2區域裡表示的B地區,不可以建造在住宅,共同住宅,宿捨或者寄宿的用途供應的建築物。
(結構)
第7條建築物的主要的結構部必須當做鋼架,鋼筋混凝土等的不燃材料。但是建築物的總計面積關於50平方米以內的庫房之外的東西附屬的建築物不是這個限度。
(設計)
第8條建築物的設計必須努力策劃與周圍的環境的調和。
(用地)
在第9條建築物的用地,設置根據在下一個各號聲明的標準綠地,必須努力良好地管理這個。
(1)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超過1,000平方米的情況下是那個面積的超過1.3/10綠地面積
(2)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不足1,000平方米的情況下是那個面積的超過1.0/10綠地面積
(建築設備)
為對第10條建築物,防止出自噪音,振動,臟水,廢液,煤煙,灰塵,煤氣,臭氣的公害必須設置需要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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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電話:045-671-2667
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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