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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見台3丁目第2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53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 建築協定書(PDF:102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用地以及位置必須依靠在下一個各號規定的標準。
    (1) 在住宅住宿事業方法(2017年法律第65號)規定建築物的用途的申報住宅之外的別墅專用住宅以及診療所(除去動物醫院。) 宣判處以併用住宅。但是在公益上定為需要的建築物或者第7條的建築協定工作委員會(以下說"工作委員會"。)承認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2) 定為前期的建築物的戶數每1區劃當做1戶。
    (3) 地下之外的層數當做不到2。
    (4)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從地盤(這個協定的認可公告時)超出10 m。
    (5) 占地面積當做180m超過2。
    (6) 認定不可以用地的地盤的變更。但是在出自汽車庫的設置以及營造庭園外部結構工程的必要最小限度的變更或者第7條規定的工作委員會承認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7) 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用地界線的距離(以下說"外壁的倒退距離"。)當做超過1m。但是,關於在在沒達到外壁的倒退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a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
    5m 2以內有在和i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以不到2.3m贏的地面面積的共計。第6條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途,結構,用地以及位置必須依靠在下一個各號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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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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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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