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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志田町第一地區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到青葉區machino規則的建設咨詢中心(青葉區區政推進課裡面的:045-978-221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301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 建築協定書(PDF:241KB)
※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途,結構,設計,形態,用地以及位置必須依靠在下一個各號規定的標準。
(1) 認定以下聲明建築物的用途
a別墅的住宅(門口截止到2個在親屬的到2戶的同居是內部,并且可以相彼此的來去的東西)
i別墅的醫院(獸醫院之外的)併用住宅。
沒有根據噪音、振動在在u別墅的兼用住宅相當下一個全部的東西損壞居住環境的害怕的東西。
(a) 兼任的用途作為在傳統事情的教室,住宅裡面的小規模的辦事處其他這些類似的設施的。
(i)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能內部來往,非住宅部分的地面面積的共計作為不到35平方米的。
(u) 具有招牌的情況,那個表示面積的共計不不到0.5平方米使用閃光裝置以及反射鏡的。
(2) 地下之外的層數當做不到2。
(3) 建築物的高度使最高9m,所的高度當做不到6.5m。
(4) 認定不可以用地的分割。
(5) 認定不可以用地的地盤的變更。但是關於出自為建造汽車庫或者的用來做供輪椅使用的斜面或者纜車的切土以及盛土的地盤的變更不是這個限度。
(6)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鄰地界線的距離當做超過1m。但是,關於是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并且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a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東西。
5平方米以內有在和i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不到2.3m戰勝的地面面積的共計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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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葉區machino規則的建設咨詢中心(青葉區區政推進課)
電話:045-978-2217
電話:045-978-2217
傳真:045-978-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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