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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第2工業團地合作社聯合會建築協定
1984年7月25日認可公告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269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建築協定書(PDF:927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用途)
第6條
在協定區域內,不可以關於在在下一個各號聲明的用途供應的建築物建造。但是,關於然後定為第11條的工作委員會(叫以下委員會)橫濱市和協議之後增進作為工業團地的便利被在必要和承認的用途供應的建築物,不是這個限度。
- (1)作為住宅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除去委員會在經營者或者工作人員居住在的住宅承認的東西。)
(2)從事物品銷售課的店鋪或者飲食店
(3)和麻將屋,扒金宮,射擊遊戲場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4)保齡球場,滑冰場或者遊泳池
(5)加油站(自用的東西之外的)
(6)作為石油產品的製造,液化氣體以及可燃性英國零售商的製造以及這些產品的儲藏,填補,發送等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
(結構)
第7條
建築物的主要的結構部必須當做鋼架,鋼筋混凝土等的不燃材料。但是建築物的總計面積關於50平方米以內的庫房,其他的東西附屬的建築物不是這個限度。
(設計)
第8條
建築物的設計必須努力策劃與周圍的環境的調和。
(用地)
第9條
在建築物的用地,設置根據在下一個各號聲明的標準綠地,必須努力良好地管理這個。
- (1)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超過1,000平方米的情況下是那個面積的超過1.5/10綠地面積
(2)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不足1,000平方米的情況下是那個面積的超過1.0/10綠地面積
(建築設備)
第10條
為對建築物,防止出自噪音、振動、汙跡星期三/廢液、煤煙、粉塵、煤氣、臭氣的公害必須設置需要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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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電話:045-671-2667
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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