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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冢工業團地建築協定

2009年2月13日認可公告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4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120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建築協定書(PDF:1,160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用途)
第6條

在協定區域內,不可以建造在在下一個各號聲明的用途供應的建築物。但是,關於然後定為第13條的工作委員會(叫以下委員會)增進作為工業團地的便利被在必要和承認的用途供應的建築物,不是這個限度。
(1)住宅,共同住宅,宿捨或者寄宿
(2)從事物品店鋪的店鋪或者飲食店
(3)和麻將屋,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4)保齡球場,滑冰場或者遊泳池
(5)加油站
(6)和集會場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7)畜捨

(結構)
第7條

建築物的主要的結構部必須當做鋼架,鋼筋混凝土等的不燃材料。但是建築物的總計面積關於20平方米以內的庫房之外的東西附屬的建築物不是這個限度。

(設計)
第8條

建築物的設計必須努力策劃與周圍的環境的調和。
(建築設備)
第9條

對建築物,必須設置用來防止出自噪音,振動,臟水,廢液,煤煙,灰塵,煤氣,臭氣的公害的需要的設備
(用地的綠化)
第10條

建築物的用地裡面的綠地面積當做占地面積的超過100分之十五,在優先關於那片綠地安置沿道路界線。另外,必須努力良好地管理這個。
(建築物的外壁的位置)
第11條

按照其次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道路界線的距離。

(1)和超過3米做從對區域圖顯示的幅員超過8米的道路的道路界線到代替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方面的距離。
(2)和超過2米從其他的道路以及旗幟部分的道路界線做代替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到面的距離。

(門或者圍牆的結構)

第12條

在設立門或者圍牆的時候,必須依靠下一個各號。但是,為隔音,關於必要和承認的東西定為第13條的委員會和協議之後不是這個限度。

(1)門或者圍牆的高度當做不到1.5米。
(2)圍牆的結構當做有金屬絲網的透視性的東西,混凝土或者塊造的東西禁止。但是關於基礎,擋土牆部分不是這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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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個頁的諮商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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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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