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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丸地區開發地區建築協定
2016年6月6日發行(有效期10年10年的自動延長有)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4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249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建築協定書(PDF:54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經營人員會議確認。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
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途,形態以及用地必須依靠定為下一個各號的標準。
- (1)建築物的用途當做別墅專用住宅(含有2戶同居住宅。)。
(2)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00平方米。
(3)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比當做不到60%。
(4)建築物的容積率當做不到120%。
(5)建築物的高度認定10m,所的高度不從地盤表面從地盤表面分別超出7m。
(6)和對利用,得到0.6的東西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加上5m的東西以下做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7)地下之外的建築物的層數當做不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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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電話:045-671-2667
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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