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戶冢神明台建築協定
2019年4月25日認可公告(有效期10年)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4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被批準的建築協定區域圖(PDF:58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建築協定書(PDF:264KB)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
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結構,用地,位置以及設計必須依靠在下一個各號規定的標準。
- (1)建築物的用途作為在住宅住宿事業方法(2017年法律第65號)規定的申報住宅之外的別墅個人專用住宅(含有2戶同居住宅。)或者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被對3規定的兼用住宅的。但是損壞定為第1條的目的害怕是沒有的建築物,并且在第7條規定的工作委員會承認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 (2)建築物的高度認定10m,所的高度不從地盤表面從地盤表面分別超出8m。
- (3)地下之外的建築物的層數當做不到2。
- (4)占地面積當做超過165平方米。
- (5)認定不能改變用地的地盤。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 用來建造作為1停車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的東西。
- 得到定為2第7條的工作委員會的承認的東西。
- (6)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用地界線的距離(以下說"外壁的倒退距離"。)的最低限度當做超過1m(除去老虎窗以及防雨窗套。)。但是,關於在在沒達到外壁的倒退距離的最低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 1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
- 5平方米以內有在和2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以不到2.3m贏的地面面積的共計。
- (7)不可以設立和水泥塊築的牆之外這個沿著用地界線類似的東西(除去高60cm以下的東西。)。但是關於有和沿著道路界線設立的矮樹籬笆,柵欄之外這些類似的開放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 (8)認定建築物的屋頂以及外壁的色彩和周圍的景觀調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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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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