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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舞岡1丁目、2丁目住宅地區建築協定
1998年4月24日認可公告(有效期5年5年自動延長)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月24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包括建築協定區域在內)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被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去的用地
- 在在事前協議要求地區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到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課(045-671-2667)詢問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
- 關於鄰接地,請今後因為有參加建築協定的情況所以注意。
- 和"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沒正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圖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一定在各工作委員會確認。
※分歧正在被在協定書建築基準法的修改上記載的條款發生。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
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結構,用地以及位置必須依靠在下一個各號規定的標準。
- (1)建築物的用途當做在ha之前從下一個i舉起來的像。但是把在ha舉起來的東西和從A輪到定為第5條的其他圖(建築協定區域圖)的到H輪到的區劃做。
- i別墅專用住宅(含有2戶同居住宅。)
ro別墅醫院(除去獸醫院。)併用住宅
在ha實施命令第130條的對3規定的店鋪兼用住宅別墅,用2戶建造的平房或者用2戶建造的共同住宅 - (2)層數除了地下之外當做不到3。
(3)認定10m,所的高度不可以最好的高度從用地的地盤表面(說認可公告時的地盤方面。)分別超出7m。
(4)認定不可以用地的地盤表面的變更。但是,關於給用來建造汽車庫的切土以及地下車庫的盛土,不是這個限度。
(5)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鄰地界線的距離當做超過1m。但是實施命令第135條的5※關於定為no規定的東西以及地下車庫以及在這個類似的車庫不是這個限度。
(6)認定不可以用地(協定認可公告時的區劃)的分割。但是協定認可公告時的區劃的家的第一區劃的面積是超過330m2,在和超過165m2成為的時候被把分割以後新分成的各區劃的面積不是這個限度。
※分歧正在被在協定書建築基準法的修改上記載的條款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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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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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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