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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9:泉夢丘地區
都市計畫決定:2018年3月15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劃圖(地區的區分,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計劃圖(地區設施)
名稱 | 泉夢丘地區地區計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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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泉區和泉町以及下飯田町地方內 | |
面積 | 大約24.5ha | |
地區計劃的目標 |
本地區位於泉區的西南方,市營地下鐵1號線下飯田站以及相鐵泉野線夢丘站位於地區的中間東面都市計畫道路3.4.3號環狀4號線(以下說"環狀4號線"。)ni接觸,是在交通網路之前的地區。 在橫濱市都市計畫基本方案泉區計劃,認定"策劃和出自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的城市基礎設施的維修一起在兩個車站接近的這個區域策劃集體住宅,大規模商業設施等的位置,有計劃的市區的形成"。 為在本地區,形成適合在最大限度方面發揮優秀的交通網路的新的車站前據點的市區作為根據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策劃站前廣場或者都市計畫道路等的城市基礎設施設施的維修的在。 為目的以策劃在本地區計劃,在城市基礎設施設施的維修合起來,誘導合理的土地使用,考慮環境的熱鬧,養育活力、交流的據點的形成,與此同時策劃良好的棲息地的形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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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領域 no 整 詳細 ・ 開 発 以及 bi 保 全 no 針 |
土地使用的方針 | 為形成適合地區的據點的良好的市區9根據位置特殊性劃分地區,如下規定土地使用的方針。 1 A-1地區,A-2地區 為在熱鬧、活力、交流作為夢丘站以及下飯田站的車站前據點溢出來,形成有的性個車站前據點確保把根據土地的高度利用在是安全,舒適的2車站之間扎起來的步行者流跡線,街區外圍的步行者空間,開放空間,與此同時策劃商業設施,業務設施以及都市型住宅的多種多樣的功能的位置。 2 B地區 發揮幹線道路沿途的特殊性,創造出考慮周邊環境的協調的環境,與此同時策劃沿途服務設施的位置。 3 C-1-1地區 為形成有適合幹線道路沿途的熱鬧的復合市區策劃都市型住宅以及沿途服務設施等的位置。另外,當土地的高度的利用的時候,用安全確保舒適的步行者空間或者開放空間。 4 C-1-2地區 為形成有適合夢丘站的車站前空間的熱鬧的復合市區策劃都市型住宅,商業設施以及業務設施等的位置。另外,當土地的高度的利用的時候,用安全確保舒適的步行者空間或者開放空間。 5 C-2地區 為考慮周邊環境,形成發揮車站周圍以及主要的區劃道路沿途的位置特殊性的便利性的高的復合市區策劃中層的住宅,商業設施以及業務設施等的位置。 6 C-3地區 發揮主要的區劃道路沿途的位置特殊性,策劃中層的住宅,店鋪以及辦事處等的位置。 7 D-1地區 為形成擁有便利性的棲息地策劃中層的住宅,店鋪以及辦事處等的位置。 8 D-2地區 為考慮周邊環境,形成車站周圍的良好的棲息地策劃裡面低層的住宅的位置。 |
地區設施的維修的方針 | 從在南北縱貫1地區內的環狀4號線都市計畫道路3.4.54號下飯田線(以下說"預先飯田線"。)通過o,往地區西側作為連接的地區的骨架和道路安置主要的區劃道路1號線。另外,從預先飯田線環狀4號線連接,安置主要的區劃道路2號線作為增補都市計畫道路的道路。 為用2安全形成舒適的步行者空間人行道狀空地1,人行道狀空地2,人行道狀空地3涉及,維修保養人行道信空地4。關於人行道狀空地1以及人行道狀空地2,特別壁面以後和離開份的綠化空間一起形成綠豐富的步行者空間。 為增補把夢丘站和3下飯田站連接起來的步行者流跡線在用地外圍部維修保養步行者專用過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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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 | 一邊考慮1周圍的市區環境為引導沿土地使用的方針的建築物的維修,一邊根據地區的特殊性規定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壁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建築物的形態設計的限制,圍牆或者開花的結構的限制以及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面向2環境負荷減低,努力變成考慮節能性能的建築計劃。 面向3熱島效應的減低策劃用地裡面的綠化。 在4 A-1地區維修保養的建築物為可再生能源的活用努力。 在5 A-1地區維修保養的建築物為了下一個市鎮者能順利地移動和考慮通用設計的設施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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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的方針 | 地區周圍的自然性的環境和地區裡面的綠的空間形成連續不斷的綠的網路,推進發揮地區特性的綠的環境建設。 為形成1綠的網路以沿途部為中心綠化。 調和好,并且以表現2地區特性的高木為中心組合中樹,矮樹,地面覆蓋類,作為全體地區進行有變化的綠化。 在3 A-1地區以及A-2地區維修保養的空地(除去作為地區設施規定的步行者專用過道以及人行道狀空地。)為形成ha,休息處和空間,與此同時減輕建築物的壓迫感以及高大的感進行有和建築物的規模平衡的量感的綠化。 |
C-109地區整備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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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配置以及規模 |
主要的區劃道路1號線 | 幅員11.5m延長約29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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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區劃道路2號線 | 幅員11.5m延長約16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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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者專用過道 | 幅員2.0m延長約200m(非藍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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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狀空地1 | 幅員1.0m延長約540m(一部分非藍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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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狀空地2 | 幅員1.0m延長約2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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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狀空地3 | 幅員1.0m延長約100m(一部分非藍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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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狀空地4 | 幅員1.0m延長約9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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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的事項 | 地區的區分 | 名稱 | A-1地區 | A-2地區 | B地區 | C-1-1地區 |
面積 | 大約4.8ha | 大約3.8ha | 大約2.4ha | 大約1.4ha | ||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1 1樓或者2樓的階的東西(作為1樓或者2樓的階的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衹是在走廊,大廳,台階,電梯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并且除去東西。) 和2神社,寺廟,教會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3汽車駕駛學校 4畜捨(除去附屬於店鋪的東西。) 5射擊遊戲場,獲勝者投票券發售所,在場外車券銷售區 從事6貸庫業的倉庫 |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1 1樓的東西(作為1樓的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衹是和走廊,大廳,台階,電梯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并且除去東西。) 和2神社,寺廟,教會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3汽車駕駛學校 4畜捨(除去附屬於店鋪的東西。) 和5麻將屋,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獲勝者投票券發售所,在場外車券銷售區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從事6貸庫業的倉庫 |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1住宅(除去平房。) 和2神社,寺廟,教會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3畜捨(除去附屬於店鋪的東西。) 和4麻將屋,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獲勝者投票券發售所,在場外車券銷售區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和5酒館,飯店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把對6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附表第2(ri)項目第3號舉起來的工廠 不可以根據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的9規定在在7危險物品的儲藏或者處理供應的東西中在商業區裡建造的東西(除去和給自己的使用的儲藏設施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 |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和1神社,寺廟,教會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2汽車駕駛學校 3畜捨(除去附屬於店鋪的東西。) 和4麻將屋,pachinko店,射擊遊戲場,獲勝者投票券發售所,在場外車券銷售區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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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3,000㎡ | 400㎡ | 200㎡ | 400㎡ | ||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土地,不是這個限度。 在和1公共廁所,警察辦事處之外這些類似的公益上作為需要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東西 作為在和2圖書館,管理辦公室其他這些類似的居住者的共同的便利供應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東西 在3鐵道事業方法(1986年法律第92號)第8條第1項目規定的鐵道設施有的東西 |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土地,不是這個限度。 在和1公共廁所,警察辦事處之外這些類似的公益上作為需要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東西 作為在和2圖書館,管理辦公室其他這些類似的居住者的共同的便利供應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東西 關於是受到出自3土地區劃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號)的規定的換地處理或者臨時換地的指定的土地,并且不適應本規定的東西根據所有權之外的權利,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體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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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 代替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方面超出對計劃圖顯示的壁面的位置的限制,不可以建造。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不是這個限度。 1公共用走廊 用來在2公共用走廊升降的電梯,台階或者斜面 |
代替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方面超出對計劃圖顯示的壁面的位置的限制,不可以建造。 | ||||
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 不相當1下一期的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20m。 當相當對2次聲明的條件全部的情況的時候,能當做不到31m。 (1) 對利用,得到1.0的東西在最小的東西在到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對計劃圖從該部分表示的基線的水平距離中加上20m的東西以下的。 (2) 日常在用地裡開放的空地(含有作為地區設施規定的步行者專用過道以及人行道狀空地。)另外,在直上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除去只為了和hisashisono其他這個類似的東西的部分。)ganaimononi限製在之內。)有o,共計該空地的水平投影面積的面積(在具有作為通過汽車的用而供應的部分或者作為汽車或者自行車的停車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的情況,除去該部分的面積。)對no占地面積的比例作為超過100分之十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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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形態設計的限制 | 1建築物(除去車站樓。)no形態設計為考慮周圍的景觀性的調和認定適應以下舉起來的事項。 (1) 為減輕出自建築物的壁面的壓迫感以及高大的感超過高20m的建築物的部分使在該部分的垂直平面反射的水平方向的長度當做不到70m。但是在因為使壁面的凹凸以及材料,色彩用在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東西以外的用途供應的建築物變化所以和做分節的形態設計做壁面了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2) 在建築物的屋頂設置的建築設備(除去太陽光發電設備以及太陽熱能利用設備。)用ha,和建築物調和的屏蔽物包圍,不變成雜亂的外觀的。 (3) 高度,超過20m的建築物的壁面的部分的色彩,曼塞爾表色派的,并且以亮度超過5戰勝的色度不到4為基調。 (4) 超過20m的建築物的部分的色彩以亮度的高的色彩比高不到20m的建築物的部分的基調色高度為基調。 2戶外廣告(除去在自己的名稱,自己的事業或者營業的內容組合獨立文字、標記的東西,在管理上表示需要的事項的東西或者為指引標志公共性的目的設置的東西。)不對為了不阻礙ha,地區的景觀以及來自地區外面的景觀超出高20m的部分設置的。 |
1建築物(除去車站樓。)no形態設計為考慮周圍heheno景觀性的調和認定適應以下舉起來的事項。 (1) 為減輕出自建築物的壁面的壓迫感以及高大的感超過高20m的建築物的部分使在該部分的垂直平面反射的水平方向的長度當做不到70m。但是因為使壁面的凹凸以及材料,色彩每隔寬不到70m變化所以做分節壁面 在當做了形態設計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2) 在建築物的屋頂設置的建築設備(除去太陽光發電設備以及太陽熱能利用設備。)用ha,和建築物調和的屏蔽物包圍,不變成雜亂的外觀的。 (3) 高度,超過20m的建築物的壁面的部分的色彩,曼塞爾表色派的,并且以亮度超過5戰勝的色度不到4為基調。 (4) 高度以亮度也比高不到20m的建築物的部分的基調色超過20m的建築物的部分的色彩高的色彩為基調。 2戶外廣告(除去在自己的名稱,自己的事業或者營業的內容組合獨立文字、標記的東西,在管理上表示需要的事項的東西或者為指引標志公共性的目的設置的東西。)不對為了不阻礙ha,地區的景觀以及來自地區外面的景觀超出高20m的部分設置的。 |
認定1建築物的屋頂以及外壁考慮了與周圍的調和,認定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以及裝飾。 認定2戶外廣告考慮了與周圍的調和,認定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以及裝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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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的限制 | ― | |||||
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 100分之十五 | 100分之十 | 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在下一個各號聲明的數值必須之上。 1建築物的占地面積關於超過2,000平方米的東西當做100分之十五。 2建築物的占地面積關於不足2,000平方米的東西當做100分之十。 |
C-109地區整備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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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的事項 | 地區的區分 | 名稱 | C-1-2地區 | C-2地區 | C-3地區 | D-1地區 | D-2地區 |
面積 | 大約2.5ha | 大約1.8ha | 大約1.7ha | 大約2.4ha | 大約3.7ha | ||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和1神社,寺廟,教會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2汽車駕駛學校 3畜捨(除去附屬於店鋪的東西。) |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和1神社,寺廟,教會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2公眾浴場 在和3保齡球場,滑冰場,遊泳池之外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6-2規定的運動設施 4飯店或者旅館 5汽車駕駛學校 6畜捨 |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1住宅 對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3在兼任和辦事處,店鋪之外這些在2住宅類似的用途的東西中規定的東西 3共同住宅,宿捨或者寄宿 和4學校,圖書館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和5養老院,托兒所,福利家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6診療所 在7警察辦事處,公用電話所另外和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對4規定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8辦事處,店鋪或者在那個用途在飲食店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的共計是1,500平方米以內的東西 對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6在9工廠中規定的東西 附屬於10前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 |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 1住宅 對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3在兼任和辦事處,店鋪之外這些在2住宅類似的用途的東西中規定的東西 3共同住宅,宿捨或者寄宿 和4學校,圖書館其他這些類似的東西 和5養老院,托兒所,福利家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6診療所 在7警察辦事處,公用電話所另外和這些類似的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0條的對4規定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 8辦事處,店鋪或者在那個用途在飲食店供應的部分的地面面積的共計是150m2以內的東西 附屬於9前各號的建築物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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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400㎡ | 125㎡ | |||||
但是,關於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土地,不是這個限度。 在和1公共廁所,警察辦事處之外這些類似的公益上作為需要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東西 作為在和2圖書館,管理辦公室其他這些類似的居住者的共同的便利供應的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東西 關於是受到出自3土地區劃整理法的規定的換地處理或者臨時換地的指定的土地,并且不適應本規定的東西根據所有權之外的權利,作為1用地使用那個全體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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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 代替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方面超出對計劃圖顯示的壁面的位置的限制,不可以建造。 | 和超過0.5m做到建築物的外壁或者前面道路的界線以及鄰地界線的距離。 但是在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1外壁或者代替這個的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的共計作為不到3m的東西 和2庫房之外這個類似的用途(除去汽車庫。)供應ni,所的高度5平方米以內有不到2.3m以及地面面積的共計的東西 在3汽車庫的用途供應,所的高度作為不到2.3m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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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 - | 1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12m。 必須和對利用,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鄰地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得到0.6的東西加上5m的東西以下做2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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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形態設計的限制 | 認定1建築物的屋頂以及外壁考慮了與周圍的調和,認定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以及裝飾。 認定2戶外廣告考慮了與周圍的調和,認定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以及裝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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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的限制 | - | 和有在矮樹籬笆,柵欄之外這些類似的開放的東西做對面向道路的部分設立的圍牆或者柵欄的結構。 但是除去來自用地的地表的高度在0.6m以下的東西,門柱或者大門之外這些在柵欄的基礎類似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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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 | 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在下一個各號聲明的數值必須之上。 1建築物的占地面積關於超過2,000平方米的東西當做100分之十五。 2建築物的占地面積關於不足2,000平方米的東西當做100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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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A-2地區的"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設計的限制,為被地區計劃條例評定,有不僅申報而且關於形態設計的認定的手續是必要的情況。
◆ 為被地區計劃條例評定,A-1,A-2,B,C-1-1,C-1-2地區的"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有申報之前關於綠化率的合適的證明的手續是必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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