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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港未來21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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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5月31日
計劃圖(地區的區分)
計劃圖(地區設施、外壁倒退)
名稱 | 港灣未來21中央地區地區計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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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西區高島1丁目,港灣未來1丁目,港灣未來2丁目,港灣未來3丁目,港灣未來4丁目,港灣未來5丁目以及港灣未來6丁目以及中區內田町以及櫻木町 | |
面積 | 大約115.7ha | |
地區計劃的目標 | 為實現作為被作為分擔首都圏的業務功能的業務中心城市定位的橫濱的城鎮建設的核心性的事業的"港灣未來21計劃"策劃適合在21世紀的都市的業務、商業設施,飯店,都市型住宅以及多種多樣的文化設施,公共公益設施的導入,與此同時本地區是應該策劃舒適的步行者空間以及協調的街景的形成的地區。為此,本地區計劃和被在地方化身之間簽訂的"港灣未來21城鎮建設基本協定"為目的以同時以以下的都市形象的實現為目標,策劃有計劃的市區形成。 1.活動24小時的國際文化都市 2.21世紀的信息都市 3.水和被在綠和歷史包圍的人類環境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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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領域 no 整 詳細 , 開 発 以及 bi 保 全 ni 關 做 ru 針 |
土地使用的方針 | 為形成適合21世紀的都市的調和和均衡的市鎮誘導每隔以下的區域有特殊性的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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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維修的方針 | 1.用安全形成舒適的步行者空間的網路。 2.使大王車軸上的作為主要步行的用而供應的空地當做開放的商城,確保通景空間。 3.在櫻木町站的前面,作為創造出熱鬧的步行者空間確保廣場。 4.在街區裡面的適當的位置,確保高的公開性空地。 為在港灣未來21地區,包括步行者網路在內,策劃交通據點周圍,公園、綠地,在水邊周圍等的公共的空間的充實,在這些和1具性或者能容易來來去去的位置,確保供步行者使用的過道,中廳,sankungaden,裡院,空中廣場等的外部、內部的公開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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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維修的方針 | 為實現適合21世紀的都心的街景的形成根據以下的方針,引導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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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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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設施的 配置以及規模 |
作為主要步行的用而供應的藍天、非藍天的空地 | 幅員超過15m延長約1,940m | ||||||
幅員超過12m延長約120m | ||||||||
幅員超過8m延長約1,550m | ||||||||
幅員超過6m延長約1,730m | ||||||||
幅員超過4m延長約2,650m | ||||||||
廣場 | 約2,700m2 | |||||||
核算 築 東西 等 ni 關 做 ru 事情 項 |
地區 no 區分 |
名稱 | 商業區域 | 商務區域 | 散步區域 | |||
細分 | A | B | A | B | A | B | ||
面積(ha) | 約5.0 | 約6.5 | 約6.1 | 約34.3 | 約5.8 | 約6.9 | ||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但是不關於被指定的分區裡面的建築物根據港灣法(1950年法律第218號)第39條的規定可以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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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的最低限度 | 10分之十 | |||||||
但是在在策劃臨時性的土地使用的東西,公園,在在廣場其他這些類似的土地建造的東西以及公共廁所,警察辦事處之外這些類似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作為1用地使用街區全體。 | 1,500 m2 | 5,000 m2 | 1,500 m2 | 2,500 m2(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以外的用地1,500m2) | |||
但是,關於下一個各號的相當1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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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 代替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方面超出對計劃圖顯示的壁面的位置的限制,不可以建造。但是在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個各號的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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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以下聲明的數值。但是秩序關於用不損壞某一個城市風景的形成的範圍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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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m | 180m | 300m | 180m | 120m | ||||
但是來自對計劃圖顯示的豪華商城或者街心公園 鼓浪莫公園的界線的距離和20m關於10m以內的區域做。 | ||||||||
建築物的形態設計的限制 | 為整理市鎮的景觀,關於建築物的色彩或者廣告物,為了策劃全體地區的調和考慮。 |
c-010地區整備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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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 築 東西 等 ni 關 做 ru 事情 項 |
地區 no 區分 |
名稱 | 國際區域 | 水邊地區域 | ||||
細分 | A | B1 | B2 | C | D | |||
面積(ha) | 約5.4 | 約15.3 | 約9.1 | 約5.5 | 約11.4 | 約4.4 | ||
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 | 不可以建造以下舉起來的建築物。 但是不關於被指定的分區裡面的建築物根據港灣法(1950年法律第218號)第39條的規定可以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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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住宅 (2) 兼任和辦事處,店鋪之外這些在住宅類似的用途的東西 (3) 共同住宅,宿捨或者寄宿 (4) 在老人福利法(1963年法律第133號)第29條第1項目規定的收費老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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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的最低限度 | 10分之十 | - | ||||||
但是在在策劃臨時性的土地使用的東西,公園,在在廣場其他這些類似的土地建造的東西以及公共廁所,警察辦事處之外這些類似的公益上需要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 - | |||||||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 作為1用地使用街區全體。 | 2,500 m2(作為住房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以外的用地1,500m2) | 1,500m2 | |||||
但是,關於下一個各號的相當1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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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面的位置的限制 | 代替建築物的外壁或者這個的柱子的方面超出對計劃圖顯示的壁面的位置的限制,不可以建造。但是在在沒達到這個距離的限度的距離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相當下一個各號的哪一方面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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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高度的最大值 | 建築物的高度不可以超出以下聲明的數值。但是秩序關於用不損壞某一個城市風景的形成的範圍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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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m | 100m | 180m | 60m | |||||
建築物的形態設計的限制 | 為整理市鎮的景觀,關於建築物的色彩或者廣告物,為了策劃全體地區的調和考慮。 |
港灣未來21中央地區也被在城鎮建設協議地區指定。
關於"港灣未來21中央地區的地區設施1點的占用的協議方針"(PDF:1,528KB)被自2020年4月1日起制定了。
在一時做占用在本地區的地區計劃規定的地區設施的時候,根據本協議方針,手續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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