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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離婚登記(調停的裁判離婚)向哪裡報告?另外,在報告的時候自己帶的東西是什麼?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9月18日
A
出自判決的離婚(出自調停、審判、判決的離婚)的在報告的時候,請自己帶的話,申報地址,如下。
關於離婚登記的寫法,請參照另外的項目。
請向區政府戶籍課戶籍負責部門詢問詳細。
請在出自判決的離婚登記的情況下自己帶的東西
- 1封離婚登記(申報表格是全國共同。)
正在區政府戶籍課戶籍負責部門或者行政服務處的窗口交離婚登記的表格和寫法的說明書。(在市政府,沒正給。)
然而,也能從橫濱市web網站的電子申請、申報服務的頁下載。
- 調停檔案、審判書、判決書的復印件和1封確定證明(自己帶被記載的呈報的人甚至不理睬申報人以外的傳信人的。)
- 在不作為戶籍的戶主的人也在婚姻中的他離婚後來叫做的時候,申報另外是必要的。(請從離婚成立的日起3個月以內報告。)
- 在在對夫婦有獨身的孩子的時候在離婚之後的新的戶籍移動孩子的時候,另外的申報是必要的。(衹在離婚登記,孩子的戶籍不變更。)
申報期間
- 從決定離婚成立的日起10日以內(衹來自請願者的的申報。)
- 如果是10日以後的話,也能從對方從成立、確定報告。
申報地址
- 是有申報人(請願者)的所在地或者籍貫的區(在哪一方面可)的"區政府戶籍課戶籍負責部門"。(處理不在行政服務處以及市政府完成。)
- 在沒有地址以及籍貫的時候,如果是等,有老家的地址的區政府的話,在正在老家逗留的時候能報告。(請在自己帶呈報的"區政府戶籍課戶籍負責部門"詳細確認。)
- 用區政府的夜間、假日受理在送的情況下除了區政府辦公時間以外寄存文件,在下個開放時間段確認記錄的內容之後正式處理受理。
因為受理不可以的情況正式連接所以請一定記載能對呈報在平日的白天聯系的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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